2017年西藏高考加分政策
2017年西藏考生們在高考中如何運用加分政策方案內容,學習啦小編已經整理好了,歡迎廣大學生們閱讀!
2017年西藏高考加分政策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錄取與否由招生學校審查決定。加分項目每個考生只能享受一項,符合其中兩項及以上者,只享受加分最高的一項:
1.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高中階段被評為西藏自治區級“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干部(限西藏自治區內評定的),獲得的加分5分;
2.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高中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須出具西藏自治區級以上有關部門表彰材料,限西藏自治區內評定的),獲得的加分5分;
3.烈士子女,加10分;
4.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伍軍人,加分10分;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加分10分;
5.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歸國藏胞、歸國藏胞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加分10分;
6.邊境縣所屬邊境鄉鎮農牧民子女,加分10分;
7.執行漢族錄取分數線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加分10分;
8.在區內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不含地市所在地縣及鄉鎮基層單位)工作十年以上,現仍在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的正式教師、農牧科技人員、醫務工作者或從以上崗位退休的正式職工子女,加分10分;
9.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高中階段獲得下列獎項者,獲得的加分5分:
(1)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以及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加分5分;
(2)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一、二等獎加分5分;
(3)“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一、二等獎加分5分;
(4)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加分5分;
(5)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加分5分;
(6)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加分5分;
2017年西藏異地高考最新政策
一、西藏異地高考最新政策
為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結合西藏實際,自治區教育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制定了《2016年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按照2016西藏異地高考政策要求,報考者要求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指高中、中專、中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健康,戶籍在藏,同時符合《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規定》的條件,可以申請報名參加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
西藏干部、職工(含援藏干部、職工和曾在西藏工作過的干部、職工)、城鎮居民、農牧民子女戶籍在藏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符合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的駐內地辦事機構正式干部、職工子女戶籍在藏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駐格爾木辦事處、西藏民族大學正式干部、職工子女,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符合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聘(任)用人員子女戶籍在2015年7月31日前遷入,并在2015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屬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二、西藏隨遷子女異地高考報考條件
2017年西藏隨遷子女異地高考政策尚未公布,下面是去年隨遷子女高考報名條件,供參考。
1.我區干部(含援藏干部)、職工、城鎮居民和農牧民子女,只要戶籍在藏,都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
2.曾在我區工作過的干部、職工離藏后,其子女戶籍在藏的,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
3.我區機關、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聘用任用的區內外中級職稱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其子女戶籍按《西藏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公安廳關于改革我區戶籍管理制度放寬入戶條件的規定的通知》(藏政辦發〔2001〕82號,以下簡稱82號文件)遷入西藏,且戶籍在藏時間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戶,下同),具有西藏高中學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
4.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招商引資政策及8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在我區從事工商經營注冊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經營者,其子女戶籍按有關規定遷入西藏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學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
5.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經批準設置的駐內地辦事機構、單位的正式干部、職工子女,戶籍在藏,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自治區人民政府駐格爾木辦事處、西藏民族學院正式干部、職工子女,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
6.我區干部、職工、城鎮居民、農牧民的非直系親屬按西藏自治區戶籍管理有關規定,符合有關入戶條件,將戶口遷入西藏,戶籍遷入時間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學校三年完整學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讀),可以報考區內高等學校或區外非重點高等學校。
三、西藏隨遷子女異地高考資格審查
1.凡報名參加我區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考生,必須接受有關部門報考條件資格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本人戶籍、學籍、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藏工作經歷等情況。
2.我區普通高校招生報考條件資格審查工作實行部門分工管理、專人負責制度。考生戶籍、法定監護人戶籍審查工作由各地市公安部門負責審查。格爾木辦事處、西藏民族大學的正式干部、職工子女戶籍分別由格爾木辦事處人事科、西藏民族大學保衛處負責審查,學籍情況分別由格爾木辦事處教育科、西藏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審查。考生法定監護人在藏工作經歷由所在單位政工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報縣級以上政工人事(勞動)部門審定。破產企業、兼并企業由行業主管單位的政工人事(勞動)部門審定。在部隊工作的干部、職工、由團級以上政治部門負責審定。
3.考生與法定監護人的關系以公安機關頒發的居民戶口薄為準,其中養子女以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證為準,繼子女需提供繼父母的婚姻證明。考生戶籍隨父親(母親)一方的,報名時需提供母親(父親)一方在藏工作經歷證明。證明必須由父母雙方單位政工人事(勞動)部門出具。考生戶籍隨非直系親屬(含考生本人為戶主的),報名時需提供父母一方或雙方在藏工作經歷和考生戶籍變更情況證明,證明材料分別由父親(母親)所在單位和公安機關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