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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活動獎懲制度

時間: 新華 規章制度

第1條目的

為強化員工遵紀守法和自我約束的意識,增強員工的&39;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保證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得到執行,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適用范圍

企業所有員工。

第二章獎勵

第3條企業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特別貢獻獎三種。

第4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獲得獎勵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有出色或超常表現。

(2)熱心服務,有顯著善行佳話。

(3)檢舉違規或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4)發現職責以外的故障,予以上報或妥善處理。

(5)對經營業務或管理制度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議,得到采納實施,并取得重成果和顯著成績。

(6)為企業取得重社會榮譽,或其他特殊貢獻,足為員工表率。

(7)忠于職守,積極負責,不斷改進工作,業績突出。

第5條企業設有“管理創新及合理化建議獎”、“杰出員工”、“先進員工”、“優秀管理者”等獎項,在每個工作年度結束后,人力資源部組織評選活動,對工作中表現優異的員工給予獎勵。

第6條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通報,頒發獎金____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

(1)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或特殊任務。

(2)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

(3)其他對企業或社會有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

(4)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假、事假。

第7條針對管理創新及合理化建議獎,企業設有金額為____~____元不等的共五級獎勵,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獎勵級數。

第8條優秀員工每名獎金為____元。

第9條對杰出員工獎項,企業金額為____~____元不等的三個檔次,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獎勵級數。

第10條對“優秀管理者”獎項,企業設有金額為____~____元不等的兩個檔次,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獎勵級數。

第三章懲罰

第11條懲罰包括批評、箭、罰款、降級或降職、辭退。

第1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批評

(1)工作時間未經批準離崗或竄崗、閑談。

(2)因個人過失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

(3)妨礙工作或企業秩序,情節輕微。

(4)不按規定著裝。

(5)在非吸煙區吸煙、工作時間吃零食以及在辦公區從事娛樂活動。

(6)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7)工作時間外出辦私事或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

第13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罰款、箭、降級或辭退處理

(1)遲到或早退每次罰款____元;當月累計達三次及以上,罰款____元并警告一次。

(2)曠工一日,除扣發當日基本薪資的____%外,另罰款____元。

(3)代人打卡被查出者每次罰款____元;三次(含)以上,通報批評并另罰款____元。

(4)托他人打卡或涂改、故意損壞考勤卡除按曠工處理外,另每次罰款____元;三次(含)以上,通報批評并加罰____元。

(5)未按企業印信制度要求使用、保管印信,造成丟失、盜用等視情節輕重處以____~____元罰款,并警告一次;情形特別嚴重者予以降級、降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6)損毀公物除照價賠償外,另處罰金____元;如查實屬故意行為,視情節輕重加罰____~____元,并警告一次。

(7)利用職權、工作之便損公肥私,在對外交往中收受回扣或禮金,給企業聲譽帶來不良影響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8)其他違企業制度和規定的行為,按相關制度或規定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14條員工獎懲的核實及手續辦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編制日期審核日期批準日期

修改標記修改處數修改日期

6、公司員工獎罰制度

以下是一則公司員工獎罰制度,各位員工管理者如果不知道怎樣對員工進行獎罰管理,可以適當參考以下這則范文,并從中得到啟發。

隨著公司的不斷發展,需要每位員工有更強的責任感和凝聚力。個人的付出與收獲跟公司的命運息息相關,惟有管理才能出效益,為開創新局面特定如下制度,望家遵守。

一、獎勵制度:

1、工齡獎:在本公司食堂連續工作滿一年者,報銷第二年的健康證費用。

2、滿勤獎:員工當月上班出滿勤無遲到、早退、請假、擅自離崗、曠工等行為,當月上班出滿勤無遲到、早退、請假、擅自離崗、曠工等行為,當月獎勵15元,在發放當月工資時發放。

3、帶薪假日:每位食堂員工每月允許有兩個下午帶薪休息日(須完成中午開餐后的工作)由班組長同意,主管批準:但不具有滿勤獎獲獎資格。(每天不得超二人)

4、優秀獎:對食堂各項工作積極主動,愛崗敬業,表現優秀者,公司經予100—200元獎金,每季度評審一次,年終發放。

5、特別獎:對公司的業務、管理技術、廚房內部存在的問題等提供建議性的改善意見,有助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經營業績這意見或建議,用書面形式提交公司,經公司分別研計評審后,(包括如下內容)

A舉報某領導處事不公正,內部人員問題,收受禮品、回扣;員工假公濟私,私帶公司物品、破壞公物等破壞公物等破壞行業。(公司經予保密)

B對廚房運作過程、作業方法或等程序,提出改進方法、有助降低成本、減化作業、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實行的&39;。

C對公司組織機構提出調整意見,能精簡機構或強化組織功能效益者。

D對于公司管理、各項規章制度,提出具體改進建議或方案,具有重價值可增進收益者。

E對于公司未來經營發展提出具體研究報告,或提供有效業務信息;有參考價值可以采納的。

6、表現優秀、有一定工作經驗的員工,可以自我推薦,經公司核準培訓合格后經予調整新的工作崗位。具有高度責任感和愛崗敬業精神,有管理經驗和管理能力的,可培訓晉升為管理人員。

二、懲罰制度(每分1元)

遲到、早退:

A、遲到、早退時間5分鐘以下者,第一次警告,當月再發現每次扣罰5分。

B、時間在5分鐘以上15公鐘以下者,每次扣罰5分。

C、時間在15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者,每次扣罰10分。

D、時間在30分鐘以上,60分鐘以下者,每次扣罰20分。

E、時間在60分鐘以上者,按情節輕重扣罰25—40分。

2、請假:廚房員工請假時間在一天之內,由食堂主管或人事管理人員批準,報公司備案;一天以上應報公司批準,請事假應提前一天報批。

3、曠工:未請假或未經批準而不上班的,按曠工論處,曠工一天扣罰三天工資。當月累計曠工達三天,按自動離職處理。

4、離職:廚房員工離職應提前15天用書面形式向本公司食堂主管提出,由食堂主管報請公司經理批準,公司在15天內給予批復結算工資,在此期間擅自離崗,按曠工處罰。

5、員工未經批準擅自無故離開工作崗位,參照第一條給予處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照價賠償,按損失程度給予扣罰20—30分,并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損失的,給予扣罰30—50分,并給予箭處分;造成誤餐等重事故的給予扣罰100分,并給予記過處分。

6、爐灶等設施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非有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使用爐灶等設施;廚師等有關人員應嚴格按操作程序使用爐灶等設施,下班前應對有關設備進行全面清潔,并檢查水、電、煤氣的閥門是否關好;定期對有關設備進行檢查保養,違者每項給予30分以下處罰;造成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20—50分處罰,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7、廚房工作人員應遵守廚房員工獎罰制度,上班時應注意儀容儀表,不能穿拖鞋、高跟鞋、不涂脂抹粉,男工不留長發;應穿整潔制服、膠鞋或其他_底鞋、戴好口罩、手套。違者每項每次扣罰5—30分。

7、員工管理獎懲制度

公司員工活動獎懲制度篇2

1、安全生產是公司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充分重視它的重要性,才能保障公司營運和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廣大消費者和全體公司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能夠權責分明,建立健全激勵和懲罰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__市安全生產條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本公司《安全生產職責制季度考核》,特制定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2、財務部按考核結果和年度獎勵、處罰方案帶給專項經費保證。

3、與各部門經理簽定安全生產職責書。

4、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制、消除事故隱患,成績顯著的給予獎勵。

5、對員工個人獎勵、凡貼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工會和技術部提出獎勵方案,報主管領導審批,給予一次性100—1000元獎勵;

⑴職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⑵事故發生后用心進行搶救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使國家和群眾利益減輕損失;

⑶在安全生產、食品衛生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或技術革新,有明顯效果的;

⑷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食品衛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推薦并取得顯著成績者;

⑸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進行舉報者。

6、處罰

按照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的規定進行檢查,并依據檢查結果下發罰款通知,對違章個人進行罰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上交到財務部。如果未按時交納則從下月工資中扣除。

7、處罰標準

⑴違章指揮每出現一次罰指揮者200元;

⑵安全職責制不落實,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生產班組不按規定開展活動及安全活動記錄不完整的,罰部門負責人100元;

⑶違反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未造成事故,罰違章者50元;

⑷不組織或不參加各類人員的安全檢查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的,每發現一次罰當事人100元;

⑸無“操作證”獨立上崗操作的,每發現一人罰部門負責人100元;

⑹拆卸或不用安全防護設施的,每發現一人罰部門負責人100元;

⑺發生傷亡事故或未遂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每發現一次罰該部門負責人及辦事人各200元;

⑻對認真執行勞動安全法規和維護安全生產的人員故意刁難、打罵或實行打擊報復的,每發現一次罰200元;

⑼破壞事故現場,阻撓對事故的調查處理或帶給假證的,每發現一次罰當事人200元;

⑽接到“事故隱患通知單“后不及時采取措施的,每發現一次罰部門負責人300元;

⑾發生輕傷事故1人或因燃燒、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扣發部門負責人半年二次工資,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部門負責人加倍處罰;

⑿重傷事故1人或因燃燒、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扣發部門負責人半年崗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對部門負責人扣發全年崗帖并處通報批評;

⒀死亡1人或因燃燒、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報上級部門處理;

⒁發生一齊多人傷亡事故,視傷亡等級其處罰按上述條款疊加;

⒂對各部門行政正職的處罰還將并處安全生產職責書的處罰規定。

8、個人行為的處罰

違反以下紀律者,給予50元——1000元經濟處罰:

⑴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者;

⑵在餐飲業內非規定地點吸煙者;

⑶工作場地(如辦公室、值班室、倉庫、工作間等)停放自行車、摩托車者;

⑷超范圍使用設備者;

⑸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者;

⑹開動有缺陷并有可能造成事故的設備者;

⑺未經允許使用電爐、電褥等或在非指定場所私自焚燒物品者。

公司員工活動獎懲制度篇3

本廠對全體員工實行有功者獎,有過者罰,獎罰分明制度。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辦法。對犯有過失的員工,堅持思想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公司在職員工

二、審批過程

由個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經行政負責人確認后,由總經理最終審批。

三、主要內容(獎勵和處罰)

1、對于有下列十個方面的有功員工,給予一次性獎勵和經常性獎勵:

1.1對本廠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價值的意見建議,經審核評定,確能給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帶來實際效益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2為本廠研制、開發適合市場的新產品、新項目做出顯著成績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3為本廠產品打開市場銷路,對產品銷售增長做出積極貢獻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4為維護本廠利益,在對外經濟活動中能一次性為公司節約資金3000元以上或換回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的,經核實確有其事,予以一次性獎勵。

1.5對提出并實施重大技術革新,經評定,確具有實用價值,能節約資金或提高效率的,節約物料或廢料利用,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予以一次性獎勵。

1.6為樹立社會正氣,企業形象,維護企業聲譽,而身心受到傷害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7為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本廠利益免受重在損失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8在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予以一次性或經常性獎勵;

一次性獎勵分為記功,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等,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同時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封頂。經常性獎勵以發給獎金體現,獎金最低不小于50元,最高為1000元。

2、對犯有過失行為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辭退、開除。對于員工的行政處分,必須在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的基礎上,按規定審報程序辦理。

2.1以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5元:

2.1.1上班遲到、早退或中途溜號在一小時之內的(超過一小時作曠工半天論處,超過四小時作曠工一天論處);

2.1.2工作日志,檢驗記錄表有錯誤或漏記的,衣著不整,工作未穿工作服或佩戴工作證。

2.1.3亂丟煙蒂、果殼、紙屑;亂倒飯、菜、茶葉、亂扔雜物,隨地吐痰等影響環境衛生的;

2.1.4在員工宿舍私拉電線、安裝電路、新加插座,不按時熄燈的;在營銷和對外交往中,工作態度粗暴,有投訴反映并經核查確有其事的;

2.1.5有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行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2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

2.2.1當月上班遲到,早退累計已達到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曠工半天的。

2.2.2工作器具、倉庫材料、機電另部件等,不按規定存放的;

2.2.3非電工人員,亂拉、亂開用電設備的;

2.2.4非本設備操作人員,擅自動用該設備的;

2.2.5上班時睡覺、喝酒的(業務接待例外);

2.2.6多次違反工藝操作規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違反情節嚴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2.7在員工宿舍使用電爐及功率較大的電器具以及明火的;

2.2.8門衛當班不嚴格執行門衛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2.3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處予20-100元的罰款;

(1)曠工一天的;

(2)謊報虛報考勤的;

(3)在禁煙禁火區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擅自明火的;

(4)非緊急情況,未經主管領導同意,動用消防器材的;

(5)非駕駛員或無證開鏟車、汽車的;

(6)隨意挪用、損壞設備或安全器材的;

(7)有賭博或打架斗毆行為的;

(8)有損害本廠利益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行為,及對有可能或已經發生的損害本廠利益和聲譽的情況知情不報或隱瞞實情的.;

(9)因工作失職,造成財產受損或失竊500元以下的;

(10)發生產品的質量事故,造成廢品或其他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

(11)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產管理制度,發生人身傷害或其他經濟損失500元以下的各類責任事故的;

(12)占用、挪用本廠原材料、設備、工具、上班干私活的;對違反(7)(8)(9)(10)(11)(12)各條的,還可酌情同時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的處分。

2.4對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的員工,可酌情給予警告、記過、撤職、辭退、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送交公交、司法機關處理。

(1)有賭博行為,受罰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有行兇斗毆、盜竊及其他違法行為的;

(3)損害企業形象的社會公德,給社會、本廠及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的;

(4)擅自挪用本廠資金和財產、經教育不及時歸還的;

(5)玩忽職守,造成事故,使本廠財產或員工生命蒙受嚴重損失的;

(6)無故曠工,經教育不改的;

(7)經營違反本廠規章制度,屢教不改的;

(8)有意損害公共財物的;

(9)偷竊本廠、同事或客戶錢物的;

(10)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的;

(11)無理取鬧或不服從工作分配的調動、指揮而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12)工作不負責任,產品廢品,損害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13)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使本廠經濟和聲譽蒙受重大損失的。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時,可同時給予一次性罰款或降薪處理。

公司員工活動獎懲制度篇4

1、總則

1.1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福建省宏閩電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在公司安全生產中做到獎懲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依據國電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省公司《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獎懲辦法》(閩電安[2000]0912號)等文件制定。

1.3公司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安全生產獎懲貫徹“以責論處”和重獎重罰的原則。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在安全生產中取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和處罰,對失職或嚴重違反規程制度雖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也要給予批評和相應處罰。

1.4在獎勵上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在處罰上堅持以教育為主,懲教結合的原則。

1.5公司安全獎勵金的發放,按安全責任、安全風險、貢獻大小確定,并向安全責任及安全風險大的工作人員和現場監理部傾斜。

1.6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及各項目監理部。

1.7發生本公司責任的非重大及以上的交通事故,對有關事故責任人的內部處罰執行公司有關交通管理方面制度,如《關于印發<福建省宏閩電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機械事故及行車違章處罰暫行規定>的通知、《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試行)》文件等,制度修編后,執行最新的制度。

2.目標

2.1公司安全生產目標:

2.1.1杜絕工程施工的人身重傷及以上事故。輕傷事故控制在1%以內;

2.1.2不發生人為責任的火災事故;

2.1.3不發生本單位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以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為主;

2.1.4不發生人為責任的重大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2.1.5不發生本公司責任范圍內,由于工程質量原因而造成的電網事故。

2.2安全生產管理重點是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發生;預防預控習慣性違章行為的發生;防止高空墜落和高空墜物、觸電、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車輛傷害、爆炸、坍塌和倒塔等惡性事故發生。

3.獎勵

3.1安全獎勵種類分為以下幾種:

3.1.1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

3.1.2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表彰獎勵;

3.1.3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即對實現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各部門、各項目監理部的獎勵。

3.2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

3.2.1獎勵對象:

(1)及時發現或消除事故隱患,使險情得以控制,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的;

(2)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3)在安全技術、文明施工方面認真執行反事故措施,積極采用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并被采納的;

(4)堅守崗位、忠于職守、在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5)在處理和調查分析事故中,有重大突破,做出特殊貢獻的;

(6)在安全施工和安全監督管理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領導、安監及有關人員。

3.2.2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由公司安全生產職能部門推薦或由所在單位申請,經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審核確認,由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即監理公司經理批準給予表彰獎勵。

3.2.3成績特別突出的,除公司表彰獎勵外,由公司推薦至省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3.3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

公司對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職工予以獎勵。

3.4公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比和獎勵。

4.處罰

4.1凡在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期間,發生本公司責任范圍內的工程施工人身死亡事故、人為責任的重大機械設備事故和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取消安全獎勵。對在考核期間因發生安全事故而沒有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的部門,取消所在部門全體人員的安全獎。

4.2發生本公司責任范圍內的重大及以上人身、設備、電網、交通事故,有關責任人員除受到省電力公司行政處罰外,公司還將視情節嚴重情況進行內部經濟處罰。有關責任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并經“安規”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工作。具體經濟處罰如下:

(1)事故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人罰款1500元,次要責任人罰款800元;

(2)事故所在部門負責人罰款1500元;

(3)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罰款1200元;

(4)公司分管領導罰款1000元;

(5)公司其他領導、中層干部、安監人員及其他人員的經濟處罰,比照公司上一年度公司安全獎勵金的發放方案,按同獎同罰的原則進行處罰。

4.3發生人身重傷及惡性誤操作事故的處罰

4.3.1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具體如下:

(1)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即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并處罰款1000元;

(2)對負直接責任者或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并視情節嚴重情況罰款1000元;

(3)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罰款500元,并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或不進行行政處罰;

(4)有關責任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并經“安規”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4.3.2工程分包單位發生因工重傷及以上事故,除扣罰單項工程全部安全保證金外,必須立即限期整改。

4.3.3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必須旁站并沒做旁站記錄的處罰本專業監理工程師500-1000元。

4.4輕傷事故的處罰:

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并處罰款300元,有關責任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并經“安規”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4.5對“三違”行為及違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處罰:

在本年度公司安監人員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如下各種情況之一累計3次以內的單位,該單位全體人員的安全獎勵金視情節嚴重情況每次扣減15%~20%;累計超過3次的,取消該單位全體人員的安全獎勵金。

(1)公司工作人員在施工現場未戴安全帽(包括無安全帽)等安全違章行為。

(2)未按規定對公司和上級有關安全的文件組織學習和開展安全檢查、督促整改、落實的;

(3)有關安全報表未按規定及時報送或報送不符合要求的;

(4)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學習或安全培訓及安全規程考試不合格的。

4.6對事故隱瞞不報的處罰:

凡發生任何性質的事故都應及時準確上報,發現有虛假或隱瞞事故情節的,一經查實,除責令補報外,還要撤銷獎勵,加重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的行政處分。

4.7事故責任者觸犯國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5、安全獎勵金的來源和使用

5.1公司對所屬各單位的安全違規或事故罰金一并作為基建安全獎勵專用基金。

5.2公司從每年工資總額中列支50%作為安全獎勵專用基金,其中40%上交公司財經部,另外10%由公司財務部設立公司基建安全獎勵專用基金并建帳,由質安部統一掌握使用。

5.3省公司或集團等上級下撥的安全獎勵金。

5.4安全獎勵金暫定“以支定收”的原則,以上正常渠道得到的安全獎勵金不足部分由公司另外劃撥。

6、附則

6.1本制度未提到的有關事項,可參照公司有關文件或制度執行。本制度與國家法規或上級有關文件有抵觸的,按國家法規或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福建省宏閩電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海南辦事處。

6.3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公司員工活動獎懲制度篇5

一、獎勵:

1、受客人書面表揚3次~7次,在原獎金系數上提高0.2,7次以上提高0.5。

2、銷售業績前十名,按銷售額來計算。

3、受公司通報表揚的,視情形在原系數上提高0.3~1。

4、被評為A級的員工,當月可在原系數上提高0.2。

5、被評為優秀員工或管理人員稱號,可在當月獎金系數上提高0.5。

6、各店經理可視情況對工作表現好的員工給予提高獎金系數0.1~1。

7、總公司將拿出當月獎金的8%作為對平時工作表現突出的員工獎勵基金。

二、處罰:

1、凡曠工者,取消當月全額獎金。

2、事假1天扣當月獎金的30%,二天扣60%,三天或三天以上取消當月全額獎金。

3、病假須有區、縣級以上醫院單位出具的證明,1天以內,手續齊全者不扣;1天~3天手續齊全扣20%;3天以上~7天以內扣50%;7天或7天以上扣全額獎金,凡手續不齊者按事假處理。

4、遲到、早退、脫崗每次扣5%。

5、頂撞上級、不服從領導安排,扣10%~當月全額獎金。

6、有罵架、偷吃、偷盜、開飛單、受通報批評等重大過失、較大過失者,扣當月全額獎金。

7、惡意阻礙公司物品回收的,扣當月獎金的50%。

8、隱瞞事實真相的、知情不報者,扣10%~當月全額獎金。

9、客人投訴3次以內扣1%~20%,3次以上(含3次)扣當月全額獎金。

10、凡代打卡者,一經發現扣當月全額獎金。

11、除此之外,店經理、部門經理對下屬員工可視情節輕重扣1%~100%獎金。

公司員工活動獎懲制度篇6

第一條、員工獎勵分下列四種:

(一)嘉獎:每次加發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二)記功:每次加發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三)大功:每次加發1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四)獎金: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

第二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拾物不昧(價值300元以上)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工廠榮譽者。

(五)忍受勉為困難,骯臟難受的工作足為楷模者。

第三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

(四)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五)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為嘉許者。

第四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二)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三)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

(一)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二)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內記大功2次者。

(四)服務每滿5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六條、員工懲罰分為五種:

(一)警告:每次減發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二)記過:每次減發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三)大過:每次減發一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四)降級:除級使用,相應核減薪資。

(五)開除:予以解雇。

第七條、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二)上班時間,躲臥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第八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七)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第九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二)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業務、事務等團體秩序者。

(三)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六)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

(七)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玩弄樂器、下棋、閱讀、炊煮……等(干部連帶處分)。

(八)一個月內曠工達5日者。

(九)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工具,非經常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損害并負賠償責任)。

(十)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安全規定措施,情節重大者……)。

第十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開除(不發資遣費):

(一)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

(三)在公司廠區、宿舍內賭博者。

(四)偷竊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務,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七)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八)一年中記大過滿2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

(九)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或1年曠工達12日者。

(十)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十一)吸食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十三)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喚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八)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

(十九)其他違反法令或勞基法或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者。

第十一條、員工功過抵銷規定

(一)嘉獎與警告抵銷。

(二)記功1次或嘉獎3次,抵銷記過1次或警告3次。

(三)記大功1次或記功3次,抵銷大過1次或記過3次,員工功過抵銷以發生于同一年度內者為限。

公司員工活動獎懲制度篇7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司職工行為,強化職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打造高效的團隊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發[19__]59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精神,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作為對公司職工進行激勵和約束的主要依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職工。

第二章職工獎勵

第三條獎勵的項目分為個人榮譽獎、成果獎、其他獎三類。

第四條個人榮譽獎項:

(一)企業勞動模范、優秀管理者和優秀員工:在一個年度內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或多次受到嘉獎的職工,根據公司工會每年頒發的文件精神組織評選,可獲得年度勞動模范、優秀管理者或優秀員工榮譽稱號并記入個人檔案。

(二)書面嘉獎:

1、在對外服務和協調工作中,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引起社會良好反響的;

2、妥善處理突發事件,避免事故,或見義勇為、保護國家財產的;

3、一貫服從領導,恪盡職守,愛崗敬業,為公司做出突出貢獻的;

4、工作主動性強,常提合理化建議,為公司創造效益的。

由總經理提名或單位申報,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后,頒發書面嘉獎證書并記入個人檔案。

(三)通報表揚:生產經營活動中,保質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產經營指標或工作任務的;在行風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公司總經理在全公司范圍內的重要會議上給予表揚的。人事部門負責收集并形成書面決定,在公司范圍內公布。

第五條成果獎范圍如下:

(一)管理成果獎:采用新的管理思路,創新公司的管理模式或者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改進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顯成效的,可參評公司專業委員會組織的管理創新成果獎或管理應用成果獎。

(二)技術成果獎:在企業工藝設計、工程施工、管網安裝、管網維修、計算機軟件開發、水表改進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以及將研究成果論文在省級以上雜志上公開發表或在供水行業獲得論文獎的,并參評公司技術進步管理委員會組織的技術成果獎或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獎。

(三)QC成果獎:積極組織開展群眾性的QC活動,通過活動解決管理或技術中的實際問題,取得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其成果公司組織發表并給予獎勵。對于優秀的成果,由公司推薦到上級發表。

第六條其他獎項如下:

(一)對舉報違章用水、損壞供水設施的有功人員按《關于對舉報違章用水、損壞供水設施的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執行。

(二)獲上級政府部門頒發的各種單項獎勵的人員;

(三)公司內部開展各類管理活動中受獎人員;

(四)在各類報刊雜志上發表與公司生產經營有關的通訊報導、論文及照片新聞的在崗職工。

第七條物質獎勵標準:

(一)獲市級以上個人榮譽稱號者,獎勵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二)獲得公司勞動模范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800元;

(三)獲得公司優秀管理者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300元;

(四)獲得公司優秀員工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300元;

(五)獲得書面嘉獎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100至300元。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者,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后也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獎勵;

(六)成果獎及其他獎的獎勵標準及獎勵程序按照相關文件標準執行。

第三章職工處罰

第八條職工處罰是對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準則及出現了工作過失的職工,進行相應的經濟懲罰和行政處分。處罰的種類有四類:經濟處罰、內部待崗、行政處分(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留用察看5、開除)、解除勞動合同。上述各類處罰可以并用。

第九條處罰范圍如下:

(一)違反勞動紀律類

1、上班遲到、早退、串崗、睡崗的;

2、上班時間干私活、玩電子游戲、看小說等的;

3、不按規定請銷假、無故缺席、擅離職守的;

4、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酗酒滋事、聚眾賭博等擾亂工作秩序的;

5、未經許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職權限以外的設備、儀器以及物品的;

6、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

7、內部退休、內部退職及請各類半年以上假期的職工,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各種協議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準則類:

1、違反供水業務規定,損害公司利益,以職、以權、以水謀私的,由公司監審處按《職工違紀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2、違反公司行風建設有關規定,服務態度惡劣,與用戶爭吵,造成不良影響,有損公司形象的;

3、弄虛作假,欺騙領導,騙取收入和獎勵,或主管對職工錯誤給予包庇的;

4、遇到緊急情況或意外事故,有意回避逃離的;

5、無視領導,不服從工作分配,甚至違抗命令,威脅侮辱主管人員的。

(三)工作過失類:

1、消極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

2、違反操作規程,或業務生疏,或玩忽職守,發生生產或安全事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3、工作馬虎、違反管理規定,造成企業浪費和損失的;

4、損壞公司設備或遺失物品和資產的。

第十條經濟處罰標準:

(一)遲到、早退一次扣30元;遲到、早退一個半小時以上,視同曠工半天;遲到、早退三小時以上視同曠工一天;曠工1天,扣發月崗薪工資50;

(二)違反勞動紀律1、2、3、4、5點者,違反一次扣30元(一個月內三次視同曠工一天)。對違反勞動紀律,觸犯《治安管理條例》的,按《治安管理條例》規定處理;

(三)違反請銷假規定,越權所批準的假期無效。對請假人按曠工處理,另扣部門負責人月崗薪工資20;

(四)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當事人按曠工行為處理。所在班組負責人停發三個月績效工資,同時請人代工的職工其崗薪工資由公司在該單位工資總額中扣回;

(五)違反工作過失類第2點,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六)違反工作過失類第3、4點,損失1000元以下的,損失全額賠償;損失1000元以上的,超過1000元部分賠償5%(最高不超過1萬元);

(七)對違反職業道德準則者,每查處一次,扣發責任人50元。其中第3點中騙取的收入和獎金予以沒收。

第十一條內部待崗規定:

(一)職工消極怠工,違反崗位職責或工作不到位,完不成工作任務,情節較輕的,經本單位研究同意,可給予內部待崗的處理,待崗期間停發績效工資;

(二)在單位勞動用工改革中,因雙向選擇、競聘上崗中落聘的職工,進入公司內部勞務市場按內部待崗接受管理;

(三)內部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根據《關于公司內部勞務市場的管理實施方案》向人事教育處提出報告,進入公司內部勞務市場接受管理;

(四)公司內部勞務市場負責接收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職工。根據《關于公司內部勞務市場的管理實施方案》執行。

第十二條行政處分規定:

(一)行政警告:因違反本辦法受到1000元以上經濟處罰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以內或累計曠工5天以內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類第4、5點的;違反工作過失類,造成損失5萬元以下的;

(二)行政記過:一年內連續曠工2-5天或累計曠工5-10天的;因工作過失造成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一年內受到兩次行政警告處分的;因違反職業道德準則受到有關部門效能告誡的;因工作過失,造成損失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三)記大過:受到記過處分后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或因工作過失造成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5-10天或累計曠工10-20天的;

(四)留用察看:記大過后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因工作過失造成15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一年內連續曠工10-15天或累計曠工20-30天的;

(五)開除:一年內多次受到行政處分仍不改正的,因違法被判刑的。

(六)對受行政警告處分者,停發三個月工資;對受行政記過處分者,停發四個月工資;對受記大過處分者,停發五個月工資,對受留用察看處分者,察看期間停發工資,以上停發工資期間按南昌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

第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含30天)的;

(二)根據勞動合同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受到開除處分的;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內部退休、內部退職及請各類半年以上假期職工,因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各種協議,并根據協議規定要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對公司級領導干部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或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對中層干部的處分,由組織部門會同人事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報公司黨委批準后,組織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中層以下職工處分的權限和程序

(一)對職工經濟處罰,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公司規定進行處理并報公司人事部門備案;

(二)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由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附證據,報有關部門核實并征求工會意見后,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決定,由人事部門負責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單位和本人,并監督執行;

(三)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由公司人事部門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后,由經理辦公會作出決定,書面意見由人事部門負責分別通知單位和本人,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四)開除職工基本程序如下:

1、開除職工時勞動人事部門必須認真核實所犯錯誤事實,如實提供材料和證據;

2、處理意見和事實材料要和被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意見,慎重決定。如本人拒絕時,要有詳細記錄;

3、給予職工開除處分時,處理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不超過5個月時間;

4、開除職工必須經總經理提出,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告主管部門和南昌市勞動部門備案;

5、開除決定應寫明被開除原因;職工如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自企業公布處理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述;

6、形成處理決定后應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并書面通知本人,同時抄報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有關部門。開除處分同時抄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并將人事檔案移交勞動保障部門。

第十七條如發現包庇隱瞞或從輕處理,除令其糾正外,職工的處罰款項從所在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對利用處分職工權力,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姑息包庇的人員,應從嚴處理。

第十八條職工對所受處罰不服或有爭議者,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如職工對調解答復不滿意,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申訴,申訴期內執行原處罰意見。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調解

(一)公司成立由公司工會負責、監審處、勞動人事處以及部份職工代表為成員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受理職工處罰申訴并調解勞動爭議;

(二)收到報告之日起,由工會召集委員會成員聽取爭議雙方理由;

(三)調解委員會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委員會在受理后七日內向申訴者出具書面調解意見;

(四)爭議申訴方在收到調解意見仍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經公司第七屆五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關條例、規定和制度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公司員工活動獎懲制度篇8

第一節總則

第1條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后,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物制訂本制度。

第2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3條本制度適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4條董事會監察委員會和公司監察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5條本制度適用于未注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節獎勵

第6條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7條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采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升制度》規定的,給予晉升提級。

第8條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董事會或總經理批準。其中,屬董事會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三節處罰

第9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2.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4.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董事會或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10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11條各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12條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應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13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14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15條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檔案。

第16條員工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按監察制度規定提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第17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18條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單位提議或本人要求,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審核后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

公司員工活動獎懲制度篇9

一,獎勵制度

1.員工過生日時,酒店統一為其提供禮物或活動如統一就餐。

2.業務技能優秀,不遲到,不早退,不請假,無曠工。

3.工作積極,團結同事,任勞任怨。

4.禮貌,熱情,周到的服務,經常得到客人的好評。

5.所在區域樓層衛生,連續合格數周。

6.從公司利益出發,為酒店發展出謀劃策,有貢獻,盡心盡力。

以上6條,酒店按照月.季.年度進行評比依據評比結果給予獎勵。

二.懲罰制度

(一).違反一下規定,每次處罰二十元。

1.上班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內,(三十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處理,月累計曠工3次無全勤)。

2.在工作時間.玩手機.閑聊.嬉戲干與工作無關的事。

3.浪費公物,視情節處理。

4.妨害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工作時間內躺臥.睡覺.對客人指手畫腳,品頭論足,把個人情緒帶入工作中。

6.操作不按照規定,不標準服務,違規操作。

(二).違反一下規定按次罰款五十元。

1.不服從管理與分配工作。(多次給予開除)

2.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

3.隨意進入廚房,偷吃.偷拿等

4.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5.在更衣柜存放酒店物品.食品或飲料。

6.上下班拒絕酒店管理人員或授權人員的檢查。

7.對賓客不禮貌,與賓客爭辯。

8.當班時擅自離崗,閑逛,干私人事情。

9.不請假,隨意曠工。

公司員工活動獎懲制度篇10

一、目的:為了表揚先進,激勵后進,提高平臺人員工作積極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獎勵涉及對象:公司平臺所有員工。

三、獎勵方式:精神獎勵、物質獎勵。

四、獎勵事項分類:

1、重量級獎勵

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享受100元—500元的總經理特別獎、員工大會通報表揚(獎勵金額視具體情況由公司領導和行政部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3)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5)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6)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2、一般性獎勵:

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享受50元—100元的經濟獎勵、120元加薪、員工大會通報表揚(獎勵金額視具體情況由公司領導和行政人事部門作出)

(1)全勤獎凡正式員工(自轉正之日起計算),當月未出現任何遲到、早退、請假、曠工者;

(以上均由考勤卡計,按公司標準上班時間為準,補休不計缺勤),當月工資獎勵50元。

(2)績效考核優異獎

凡連續三個月績效考核被評為A級,第三個月當月工資可獎勵100元。

(3)工齡工資獎

入職滿一年的員工,經公司領導與行政部考核,可享受工齡工資,底薪加100元。

(4)帶薪年休假

入職滿一年的員工,可享受3天帶薪年休假。

3、其他獎勵:

(1)銷售冠軍獎

針對所有營銷的員工,銷售冠軍獎分為:周銷售冠軍獎和月銷售冠軍獎!

周冠軍獎每周評選一名(銷售系數第一名),獲得周冠軍獎的員工,公司直接獎勵現金100元;月銷售冠軍獎每月評選三名(月銷售系數前三名),第一名現金獎勵500元;第二名現金獎勵300元,第三名現金獎勵200元。(只有當月完成公司規定任務的銷售員工,才有機會評選月銷售冠軍獎)

銷售系數公式如下:

銷售系數=銷售金額/公司規定各門市銷售額

員工處罰制度

一、目的:為了促進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更好執行,嚴肅工作紀律,特制定此制度。

二、處罰涉及對象:公司所有員工。

三、處罰方式:

(1)通報批評;

(2)一次性罰金;

(3)減薪;

(4)留用察看;

(5)辭退;

四、處罰事項分類:

1、重量級處罰:

(1)因個人原因給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公司名譽造成嚴重影響的,無條件辭退;需要時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2)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

無條件照價賠償,并處一次性罰金100元—500元(視級別不同而定)。

(3)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視情節嚴重程度減薪200元—300元。

(4)泄露公司機密;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視情節嚴重程度減薪200元—300元、留用察看或辭退。

(5)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視情節嚴重程度減薪200元—300元、留用察看或辭退。

(6)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生;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視情節嚴重程度減薪200元—300元、留用察看或辭退。

(7)每月曠工達3天(含)以上;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并處一次性罰金100元—300元,視情節嚴重程度減薪200元—300、留用察看或辭退。

(8)在公司內從事不良活動。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并處一次性罰金100元—300元(視級別不同而定)、留用察看或辭退。

(9)造謠滋事。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視情節嚴重程度減薪200元—300、留用察看或辭退。

2、一般性處罰:

(1)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限外之物品、設備;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視情節嚴重程度處罰金50元—300元。

(2)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視情節嚴重程度處罰金100元—300元(視級別不同而定)。

(3)工作不力,屢勸不聽者;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留用察看或辭退。

(4)態度惡劣,與客戶爭吵,影響公司聲譽;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處一次性罰金10元—300元,屢犯者留用察看或辭退。

3、輕微處罰:

(1)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未經許可擅自離崗;

通報批評,處一次性罰金20元—100元。

(2)上班時間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下載電影等占用公司網絡資源的;通報批評,處一次性罰金20元—100元。

(3)未按規定要求進行值日、值班的;

通報批評,處一次性罰金20元—100元。

(4)浪費公司財物(下班未關電腦、燈等);

通報批評,處一次性罰金20元—100元。

(5)未按時上交各項報表、無故不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或任務;

員工大會通報批評,處一次性罰金20元—100元;屢犯者減薪或留用察看。

(6)開會、培訓無故遲到、缺席;

通報批評,處一次性罰金50元—200元;屢犯者減薪或留用察看。

(7)無故不接聽電話或關機(8:00-23:00)

通報批評,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一次性罰金50元或取消當月話費補貼。

公司員工活動獎懲制度篇11

為保持超市員工工作積極性和自覺性,貫徹企業精神和經營宗旨,保證超市目標實現特制定本制度。獎懲原則:獎優罰劣,獎勤罰懶,鼓勵上進,鞭策落后。

一、獎勵:

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取的動力、激勵的措施,超市奉行有功必獎的原則,鼓勵員工勤勞敬業,超市設立如下激勵項目:

1、最佳團隊獎:每年年終對各部門的管理、服務、紀律、任務完成、業務水平、部門內及與其他部門間的協作溝通等指標進行考核,全面達標的團隊,獲得最佳團隊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100元

2、優秀管理者獎:根據超市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審核標準,參考績效考核成果,年終評出優秀管理者,予以獎勵。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100元

3、優秀員工獎:根據各崗位員工工作業績積累,當年出勤情況較好,全優完成各項指標,無糾紛,無事故,無投訴,貢獻突出者,由部門經理推薦至行政部,經總經理審批后授予優秀員工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50元。

4、舉報獎:超市任何一個員工,都有權利有義務對超市內部嚴重失職、貪盜竊、營私舞弊、泄漏公司機密、違法亂紀等行為向超市總經理舉報,凡屬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有效舉報,頒發舉報獎。

獎勵方式:為保障舉報人的權益,此獎不公開授予,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特別頒發給獲獎者一定數量的獎金10-500元。

5、特殊貢獻獎:為保衛超市財產、人身安全、忠于職守者;開發新項目有詳細實施方案,且實施后獲得顯著效益者;為超市解決排除社會上較大難題,避免和制止不良社會影響者由總經理授予特殊貢獻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一定數量的獎金50-1000元。

二:其他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超市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獎勵方式:月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10元

2.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獎勵方式:年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50元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10-200元

4.積極向超市提出合理化建議,為超市采納;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10-500元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50元

6.維護超市利益,為超市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100-500元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10元

8.節約資源,節儉費用,為超市降低明顯損耗;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20元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20元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20元

11.其他對超市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升制度》規定的,給予晉升提級。

三: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部門主管,店長助理審核;

3:總經理提名

四、懲罰:

懲罰是對出錯員工的教育,超市奉行有錯必究的原則,實行懲罰積分與罰款并行的方式,即:每扣1分同時罰款1元的辦法,積分以半年為一個期限,半年期限尚未達到50分者,可以撤銷其積分底數,半年中積分滿50分或超過50分者,均以處名論處。半年積分超過100分予以辭退。

1、對下列違紀行為一次扣5分及相應罰款5元:上班時間儀容儀表不整,裝扮影響超市形象者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或其他雜物者上班時間串崗、扎堆聊天者在超市或客戶面前大聲喧嘩或指手畫腳者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者上班時間看與工作無關書刊者上班時間未經允許從事娛樂活動者庫房商品、個人物品、辦公桌面文件、辦公用品碼放凌亂者接聽電話不規范或傳達文件不到位者在超市內就餐,吃零食或嚼口香糖地面衛生貨架衛生經多次檢查仍不干凈者。

2、對違反下列行為之一者一次扣10分及相應罰款10元未經領導批準中止工作,擅離崗位者工作時間干私事,睡覺者利用超市設備從事與工作無關的&39;事項者發現有損超市利益的言行,不上報或不及時制止者對非本職工作但有利益于超市的工作不予協助者不服從主管領導的合理指令或工作分派者對客戶、同事污言穢語、不講禮貌者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團隊及同事團結者因服務態度問題導致客戶投訴者

3、對下列行為一次扣20分即相應罰款20元對各級反饋的情況,經查屬實拒不簽字承認者在單位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超市組織的娛樂性質的集體活動除外)上班時間酗酒者。私自接受、索取回扣或禮物者。工作態度惡劣、侮辱他人者因過失泄漏超市機密者違反規定私自動用超市辦公設備及車輛者知情不舉,隱瞞他人嚴重違紀行為者

4、對下列行為一次扣罰50-500分,并予以辭退處理,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造成嚴重傷亡者對客戶投訴未能及時妥善解決,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嚴重后果者蓄意破壞超市財物者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拘留、勞教、判刑者故意泄漏超市機密者因嚴重失職給超市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有盜竊、貪行為或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者散布對超市不利言論,或從事損害超市形象、利益之行為者

5、受懲罰的員工可根據其表現,經研究給以留職察看處分者

6、員工有下列情況,應賠償超市損失員工損壞超市物品,視情節輕重賠償損失,故意損壞的應加倍賠償,非故意損壞的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賠償。員工丟失超市財物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賠償。其它造成超市損失者,視情節予以賠償

7、懲罰的實施員工可以直接向總經理或行政部報告違紀行為;部門經理對上述過失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紀情況做出處理決定,經行政部核查后予以處罰;總經理及行政部發現違紀行為可以直接進行處罰,同時對受處罰員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門經理按管理不力論處,處以與受罰員工相同罰分,凡主管和部門經理對違紀員工包庇、開脫的,處以受罰員工兩倍的罰分;

8、違紀罰款的繳納:對于員工違紀的處罰,部門經理應督促員工按照處罰額及規定的時限上繳部;罰款必須在罰單下達后2日內繳納,逾期未交將加倍處罰;對拒不繳納罰款的人員將予以辭退處理;

9、員工申訴認為超市處罰不當或有過失之員工,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準備相應的申訴材料向總經理提起申訴,在總經理接受申訴期間,員工可以暫緩履行處罰。

五:員工考勤制度

1、員工上下班必須打卡,每日6次,上班前和下班后,不得無故不打卡、不得代他人打卡,因故不能打卡者,必須有部門領導批準簽字,把備忘錄交考勤員處;

2、違反上述規定,每次罰款10元,違紀三次以上除罰款外,給予書面警告并記入個人考核檔案;

3、員工應遵守上、下班時間,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凡遲到5分鐘扣2元,當月累計遲到早退10次扣半個月基本工資,15次停發當月工資,20次以上(包括20次)降工資一級。遲到早退半小作曠工半天處理;

4、員工無故不上班或外出不登記,作曠工處理。曠工2倍扣除當月工資。連續曠工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30天者,超市予以辭退;

5、凡遇特殊重大自然災害,未在規定上下班的時間內到達,不予罰款,災害解除員工必須照常上班;

6、員工請事假、病假、公假等,必須到人事部領取統一請假條,正確填寫,報有關領導簽字后,送人事部處備案。具體程序如下:

01:請假20分鐘-60分鐘由部門主管批準后交與部門經理

02:請假半天或一天時間,由部門經理批準后交予總經理

03:員工請假不能在周六周末,以及國家法定假日內

04.員工在一年內累計或一次性事假超過三十天者,不能享受年終福利、獎勵待遇

公司員工活動獎懲制度篇12

1、未經上級書面同意,違反圖紙要求、作業指導書及更改編程數據進行生產的,處罰100元/次,造成其它損失的,按照實際產生的費用賠償,由責任人承擔。

2、未按規定對產品進行首檢、自檢和巡檢的處罰20元/次,如未送檢等原因造成的批量質量不良現象,則由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每只報廢產品按1元進行賠償。

3、為逃避賠償責任,未經檢驗確認,私自報廢或拋棄產品的,每只產品按5元進行處罰。

4、操作人員和檢驗員未規定填寫《生產啟動、檢驗控制表》的,操作人員和檢驗員各處罰20元/次。

5、檢驗人員因首檢出現錯誤的,對檢驗員處罰50元/次;如產生產品批量報廢時,每只報廢產品按2元進行賠償。

6、首檢確認合格,操作人員在生產過程中未進行自檢而造成批量性報廢的,報廢損失則由責任人承擔;每只報廢產品按1元進行賠償。

7、生產過程中因設備或工裝原因調整,需及時送檢驗員確認,未經檢驗員確認造成的報廢損失則由責任人承擔;每只報廢產品按2元進行賠償。

8、調試員、檢驗員和操作人員對已調試好的設備或工裝并開始加工生產,由第三方人員檢查出錯的且造成產品返工、返修或報廢的,對各責任人處罰50元/次,每只報廢產品按2元進行賠償。

9、當班生產出現的所有不良品,報廢品需交檢驗員統一收繳,檢驗員確認可以返工的,則由責任人員自行返工,返工后須送檢驗員確認,確認合格后投入使用,不合格的按報廢品處理。

10、各工序可返工、返修的產品責任人拒絕返工、返修的,對其責任人處罰50元/次;2次以上加倍處罰;返工、返修產生的所有費用由原工序人員承擔。

11、在生產過程中對報廢事件隱瞞不報或私自處理者,對各責任處罰100元/次

12、本道工序生產時自檢發現不良產品的,不做任何處罰,如需返修的產品工時不予計算。

13、產品流轉卡上未經檢驗員簽字認可的,對該工序人員處罰10元/次。

14、其他工序發現報廢產品的,每只按0.5元作為賠償,發現者按5元/次進行獎勵;下道工序發現其他工序不良品的(可返修產品,并在10只內),下道工序發現者按0.5元獎勵,超過10只時,相同缺陷報廢的獎勵金額按10元/次進行獎勵為上限,不重復獎勵。

15、調試設備出現報廢品的,由調試員簽字認可;機器報廢(在公司規定數量的范圍10只內)由車間主任簽字確認,此種情況除外,不作處理;報廢數量超過20只以上的,(需副總簽字認可)。

16、產品經全檢或包裝篩選發現不合格產品要求退回返工的,對此尚有疑慮的產品要向檢驗員或部門主管確認方可流轉。

17、生產過程中及時發現有圖紙、作業指導書由錯誤現象的,對發現者獎勵30元/次。

18、生產過程中及時發現有技術、工藝改進的,為公司提升產能、質量或是經濟效益的,經公司領導認可的;給予獎勵100元-1000元并通報表彰。

公司員工活動獎懲制度篇13

第一節總則

第1條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后,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物制訂本制度。

第2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3條本制度適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4條董事會監察委員會和公司監察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5條本制度適用于未注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節獎勵

第6條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7條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采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升制度》規定的,給予晉升提級。

第8條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董事會或總經理批準。其中,屬董事會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三節處罰

第9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盜竊、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2.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4.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董事會或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10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11條各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12條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應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13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14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15條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檔案。

第16條員工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按監察制度規定提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第17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18條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單位提議或本人要求,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審核后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

公司員工活動獎懲制度篇14

一、目的:為了激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積極性,制定本制度。

二、獎勵方式:財年總結大會頒發獎勵證書及獎金,獲獎事跡在企業內部網發布。

三、評選時間:每財年結束后評選。

四、評選辦法:財年結束后,各部門按評選標準向公司經營委員會推薦參評部門或個人名單,并附事跡材料。由公司經營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定,評選出財年先進部門和個人。

五、獎勵種類:

1.優秀團隊獎

2.優秀員工獎

3.敬業精神獎

4.最佳新人獎

5.優秀管理者獎

六、獎勵涉及對象:

1.參加優秀團隊評選的部門必須成立一年以上。

2.參加優秀員工和敬業精神獎評選的員工必須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

3.參加最佳新人獎評選的員工須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的新員工。

4.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受過公司處分的員工,不能參與個人獎項的評選。

5.公司經營委員會成員不參與評選。

6.獎項可空缺。

七、評選標準:

1.優秀團隊評選標準:

1)團隊有較高的凝聚力和集體榮譽感,離職率低;

2)為團隊目標共同努力,使得部門全年業績突出;

3)保持良好的狀態和工作效率,即使在最艱苦的時期,也保持良好精神面貌;

4)有效的溝通和適當的授權意識,與各部門接口流暢,獲得用戶和公司其他部門的認可及好評;

5)讓團隊中的每一個成員都能獲得快樂和成就感;

6)以公司發展為重,對公司業績負責;

7)整個團隊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活動。

2.優秀員工評選標準

1)對公司具有高度認同感,忠誠于公司;

2)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公司各項活動;

3)熟練掌握本崗位所需各項技能,求知欲強;

4)在完成本職工作中,勇于挑重擔,“打硬仗”,關鍵時刻敢于獨擋一面,績效突出;

5)具有較強的集體榮譽感和團隊精神,團結同事,積極配合其他部門同事完成目標任務;

6)具有較強的敬業精神,吃苦耐勞,追求完美,經常受到同事或客戶的好評。

3.敬業精神獎評選標準

1)對公司具有高度認同感,忠誠于公司;

2)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公司各項活動;

3)具有良好的工作態度,在工作中吃苦耐勞,任勞任怨,銳意進取;

4)具有較強的求知欲,積極主動學習新的知識技能以適應工作的需要,進步速度快;

5)具有較強的集體榮譽感,團結同事,橫向配合好;

6)具有感染力,在工作中能起模范帶頭作用。

4.最佳新人獎評選標準

1)對公司具有高度認同感,忠誠于公司;

2)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公司各項活動;

3)以較快的速度學習掌握本崗位所需知識技能,較快適應崗位需要;

4)具有較好精神面貌和積極的工作態度,勤奮、好學;

5)具有團隊精神,能團結同事,共同完成即定目標。

5.優秀管理者評選辦法

1)對公司具有高度認同感,忠誠于公司;

2)具有較強的敬業精神,努力、認真、實事求是,遇事不推諉,具有責任感。

3)具備足以應付工作所需的知識和能力,能迅速有效的解決問題,工作業績突出。

4)具有較強的領導力,注重組織業績和團隊目標的實現,注重團隊建設和人才的培養。為人公正公平,獲得下屬充分尊敬和肯定。

5)具有較強的執行力,能根據所掌握的資源迅速準確的作出判斷和決策,并統籌安排一切資源來實現工作目標。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員工活動獎懲制度篇15

第一條為增強公司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其自律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保證公司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本員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術業務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員工應當自覺接受公司及所屬部門的管理。

第三條公司獎懲以做到以人為本,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規違紀的員工,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公司總經辦和工會抓好員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幫助和引導員工學習了解、遵照執行公司的管理制度,大力宣傳員工中的好人好事和典型事跡,同時有力地糾正員工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五條對員工的獎勵和違規違紀的懲處要以事實為依據、公平公正、寬嚴適度、及時到位。無論獎勵還是懲罰,都要起到對本人或他人的教育啟示作用。

第六條公司員工對他人的獎勵或處罰不當有建議權,對本人的處罰不當有申訴權。

第二章獎勵

第七條對于有下列表現的員工給予獎勵:

(一)在恪盡職守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提高生產或工作成效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改進公司基礎管理或專項管理,節約公司資財和能源,提高管理成效、經濟效益等方面有突出業績的。

(三)在改進公司經營管理,開拓市場,擴大銷售或項目建設等方面做出較大貢獻的。

(四)在生產、科研、工藝設計、產品設計、勞動條件改善等方面有發明、創新、技術改進等行動并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議或實施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效果的。

(六)在保護公共財產,預防或挽救事故有功,使本公司和其它社會組織的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七)符合公司有關專項制度中的獎勵規定必須給予獎勵的。

(八)公司領導認為或基層建議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獎勵可以于年終集中進行,也可以平時分散進行。

第九條第七條中的第(一)(二)(三)項于年終進行,結合年度考核工作的開展,分設如下獎項:

(一)全勤獎:全年出勤(含夜班、加班折算)不少于275個工作日,獎勵400元。工作時間不足6個月者沒有全勤獎。

(二)考核獎: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定三個等次,比例為2∶7∶1。對全勤者,按考核結果獎勵,優秀800元、合格600元、不定400元。對不全勤者,按折算工作日除以275打折計算。工作日時間不足6個月者不參加年度考核。

(三)先進員工獎:

(1)按部門人員總數的15%比例評選先進工作者,給予張榜表揚,發給獎金400元。

(2)按先進工作者總數的`20%比例(相當于全員的3%)評選明星員工,給予張榜表揚,發給嘉獎證書和獎金1000元(不重復享受前項獎金)。

(3)按明星員工總數的1/3比例(相當于全員的1%)評選模范員工,給予張榜表揚,發給記功證書和獎金3000元(不重復享受前項獎金)。

(4)其它可設單項工作先進個人,如安全工作先進個人、環保工作先進個人,比例嚴格控制,發給獎狀和400元以下的獎金。

第十條第七條中第(五)(七)項的獎勵于平時進行,其獎勵條件、額度遵照公司有關專項制度中的規定執行,除制度中有明確流程規定的以外,由部門提出申請,由總經辦審查,確認的立即兌現,否認的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第七條中第(四)(六)(八)項的獎勵于平時進行,由部門提出申請,由總經辦組織審查,確認的報公司領導層討論決定、總經理批準后兌現,否認的說明理由。

第三章處罰

第十二條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給予處分和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公司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揮霍浪費公司資財,使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第十三條員工違規違紀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和對公司或他人造成損害的程度,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四類。

第十四條對員工違規違紀行為的教育與處理分為:公開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解除勞動合同五種,并結合經濟處罰。

第十五條輕微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員工容易受客觀因素影響而發生的情節輕微的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具有初犯性和偶爾性(同一條款中每月累計不超過一次)。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輕微違規違紀行為:

1.未經請假遲到、早退、或班中短時出廠;會議或培訓中無故遲到、擅自早退等;

2.到崗后洗漱、做個人衛生;上班中擅自離崗、串崗、睡崗、干私活、玩游戲、看視頻、看小說、玩手機等;

3.上班中講粗話、臟話、吵鬧喧嘩、聚眾閑談、打搞嬉鬧;

4.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應請示、匯報的事項不及時請示、匯報;

5.在非吸煙區吸煙、工作時吃零食、在設備旁存放食品;亂扔雜物、亂倒剩菜剩飯、亂停車輛、亂擺亂放周轉架、玻璃架等;

6.職員下班時不關電燈、空調、飲水機、復印機、電腦、風扇等用電器;員工非使用狀態下不關水龍頭、電燈、電腦、風扇等;

7.對來訪者不聞不理、態度生硬;對來賓有不敬行為。

第十六條首次出現輕微違紀,一般適用公開批評的教育方式,專項管理制度中有罰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一般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員工在一定周期內重復輕微違規違紀行為或有其他情節、影響(損害)相對較重的違規違紀行為。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一般違規違紀行為:

1.一月內重復出現輕微違規違紀現象2至3起;

2.上下班委托別人打卡、代別人打卡、與考勤人員(含門衛保安)發生爭執、吵鬧、涂改考勤記錄;月內曠工半天,私自調休、頂班替班一天等;

3.無故不參加會議或培訓;碎玻璃不以色分類傾倒;不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

4.違規使用液壓車、電瓶車;輕度違規使用叉車、行車;違規使用危險品(有毒物品、易燃品等)、阻塞消防通道等,且均未發生事故或產生危害結果;

5.未經批準帶無關人員進入生產區(不論是否產生損害結果);

6.上、下班次間未按正常規定交接、隱瞞工作失誤,但尚未造成公司經濟損失;

7.在履行工作職責方面有輕度失誤,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千元以下或有一定負面影響;

8.不服從領導分工和工作安排,頂撞領導;不配合同事開展應予合作的工作,刁難同事;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陷、偽證,搬弄是非,挑起事端;管理人員語言粗魯、謾罵或侮辱下屬。

第十八條首次出現一般違紀行為適用警告處分,并在當事人寫出認識和保證基礎上,視情節和認識態度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但專項管理制度中有罰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較重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員工多次重復輕微違規違紀行為和重復一般違規違紀行為或有其他情節、影響(損害)較重的違規違紀行為。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較重違規違紀行為:

1.一月內重復出現輕微違規違紀現象3起以上或三個月內重復一般違規違紀現象2起;

2.上下班不打卡并強行進出;班中出門無手續或有手續不打卡并強行進出;損毀考勤記錄;不假而別、月內曠工一天或提供虛假的病假條休息滿一天;私自調休、頂班替班兩天;

3.在廠區禁煙區吸煙但未產生危害結果;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規定限額領料或未妥善保管且未產生危害結果;

4.嚴重違規使用叉車、行車,形成安全隱患;違規使用危險品(有毒物品、易燃品等)而拒不糾正、損毀消防設施等,且均未發生事故或產生危害結果;

5.部門或管理者要求不嚴、管理不善,造成工人在工作中嚴重受傷或釀成傷害事故;

6.隱瞞安全事故、生產事故、設備事故或其它事故;對重大隱患知情不報;虛報業績而蓄意獲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

7.在履行工作職責方面有輕度失誤,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千元以上萬元以下或有較大負面影響;

8.在工作場所或在公司的其他公共區域內吵架、打架;因工作中的矛盾糾紛約定在公司外打架斗毆;

9.為獲取加班補助,采用不當手段取得加班機會或延長加班時間的;因工作需要延時下班,但未經許可不等候交替、先行下班的;竊取公司或他人財物的(不計多少);采用不當手段謀取私利,侵占、貪污或收受賄賂情節輕微的。

第二十條首次出現較重違紀行為適用嚴重警告處分,并在當事人寫出檢討和保證基礎上,視情節和認識態度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但專項管理制度中有罰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員工反復違反一般違規違紀行為或重復較重違規違紀行為或有其他情節嚴重、影響(損害)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較重違規違紀行為:

1.一年內重復出現一般違紀3起以上(含3起)或較重違規違紀現象2起以上(含2起);

2.違反社會公德、公民道德、家庭美德,有傷社會風化和企業形象,在公司內外造成惡劣影響;

3.在履行工作職責方面,明知行為會帶來不良后果,仍繼續堅持行動,造成公司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或形成惡劣影響;

4.破壞、私拿、浪費公司財物、假公濟私、價值在千元以上的;

5.違反保密或競業禁止制度,泄漏公司秘密;在公司外為同行業企業服務、利用公司出資培訓證件為其他企業服務;

6.私拉私接、私開設備、違反操作規程、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釀成事故,造成較大損失的;

7.煽動怠工或罷工的;在公司內從事賭博等違法活動,限制領導人身自由,不聽勸阻的;

8.利用病、傷、事假在外從事有收入的活動,經教育不改的;

9.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損害公司名譽;

10.未經授權或批準,將公司的資金、房產、印章、證照、車輛、設施、設備、物料、商品等擅自出售、出租、出借、贈予、轉租、抵押給其他公司、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二條首次出現嚴重違紀者,如認錯態度好,有好的教育預期,適用記過處分,并由當事人寫出檢討和保證,處以500元至20__元的罰款,但專項管理制度中有罰款規定的從其規定,情況嚴重的可并追加績效考核降等和職務降級。

第二十三條以上行為適用公司專項制度進行處罰的,按專項制度執行。以上未能列舉的行為,根據情節和影響(損害)程度志所列情形進行比較,參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半年內重復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或一年受到三次及次以上“記過”處分或首次出現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規違紀行為,給公司或同事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或損失,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處分,并可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為體現懲前斃后、治病救人的教育原則,公司慎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員工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負有直接責任的,應責令其賠償,但每月的賠償額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對有侵占、貪污、挪用公款和盜竊、索賄受賄的,應依法全額追繳其違規違紀款額并賠償利息損失。

第二十六條處理違規違紀員工,應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和“誰用工、誰負責、誰處理”的原則進行,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對輕微違紀和一般違紀,由檢查單位提供證據或線索,由各部門直接處理,由部門負責人簽發,結果報總經辦(備案)。

對較重違紀和嚴重違紀,屬于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違規違紀的,由檢查單位提供證據或線索,由總經辦和工會負責調查,提出處理建議報總經理室批準,由總經理簽發。

對較重違紀和嚴重違紀,屬于公司中層以下管理人員違規違紀的,由檢查單位提供證據或線索,由部門和部門工會小組負責調查,提出處理建議報總經辦審核,由分管副總簽發。

對較重違紀和嚴重違紀,屬于公司職員、員工違規違紀的,由檢查單位提供證據或線索,由所在部門或車間及工會小組負責進行調查,提出處理建議報總經辦審核,擬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報分管副總批準、簽發;擬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請公司法律顧問斟酌并征求總經理和工會的意見,確認后報批準、簽發。

第二十七條處理違規違紀員工時,下達處理決定書前,通知被處理者本人;書面處理意見及時轉人事科歸入個人檔案,經濟處罰及時報送財務部門執行;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員工,同時解除其勞動合同,停止五險一金的交納。

第二十八條員工違規違紀處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1.被處理員工的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職務(工種)、入職時間、工齡等基本情況;

2.主要違規違紀事實;

3.處理決定;

4.不服從處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九條受處理的員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提出申訴。

第三十條員工對處理決定提出申訴的,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對員工申訴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認真核查,按本制度有關規定在一個月內處理終結。不得因為員工申訴加重對其處理。

第三十一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撤銷違規違紀處理決定或重新處理,該彌補損失的應彌補損失:

1.違規違紀行為不存在或認定事實不充分的;

2.處理適用依據嚴重不當、出入較大的;

3.違反管理權限或處理程序的。

4.若被處罰員工對公司有突出貢獻,經本人申請,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可以提前結束處罰,但被處分時間不得低于應處分期限的二分之一,罰款數額不得低于應罰數額的二分之一。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所稱違規違紀,是指員工在公司內出現違反公司的管理制度、管理辦法但尚未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員工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首次經公司中層以上干部及車間代表討論通過,經總經理批準后開始試行,試行中廣泛聽取意見,適時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由公司總經辦負責解釋。

公司員工活動獎懲制度篇16

一、目地

1.為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權限及程序,形成良好的獎懲機制。獎: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懲:更好地規范約束員工的行為。

2.是公司各項規制度良好運行的保障體系。

3.是公司各項業務完成效果的評價體系。

4.是全員積極出謀劃策、開拓革新的激勵體系。

二、分類及適用范圍

1.行為規范類:適用于本公司、特殊崗位可以根據經營特色予以適當調整;(懲:約束全員行為)

2.管理操作類:適用于所有中高層管理人面以及具有管理職能的部公基層員工;(懲:保障各類管理制度運行)

3.經營效益類:適用于集團各職能部門、業務部門、團體以及有特殊經營貢獻的個人;(獎:業績好或為企業發展有貢獻)

三、獎懲原則

1.獎懲有依據的原則:獎懲在依據是公司的各項,員工的崗位描述及工作目標等。

2.獎懲及時的原則:為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為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

3.獎懲標準嚴格的原則: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幅度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員工的表現應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

4.獎懲公開的原則: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并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5.獎懲公正的原則:防止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

四、獎懲項目設置(一)

1.行政類:

行政獎懲:通報表揚、記小功、記大功。

行政處罰:通報批評、記小過、記大過、解除。

2.經濟類:

經濟獎懲:獎金、獎品和旅游度假、考察獎勵。

經濟處罰:罰款等。

3.專項獎勵類:

專項獎勵指對員工在專項事件優異所進行的獎勵,包括年度優秀員工獎、年度優秀管理者獎、伯樂獎、金點子獎、開源節流和其他特別獎勵等。

四、獎懲項目設置(二)

1.累計獎懲:

懲罰:2次通報批評記為1次小過,2次小過記為1次大過,2次大過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獎勵:2次通報表揚記為1次小功,2次小功記為1次大功,2次大功公司一性獎勵500元。

2.功過相抵:

凡處分期間有立功表現的員工,公司將依照功過相抵的原則酌情予以撤銷處分的處理。一次通報表揚抵一次通報批評,一次記小功抵一次記小過,一次記大功抵一次記大過。

公司員工活動獎懲制度篇17

一、目地

1.為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權限及程序,形成良好的獎懲機制。

獎: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懲:更好地規范約束員工的行為。

2.詩司各項規制度良好運行的保障體系。

3.詩司各項業務完成效果的評價體系。

4.是全員積極出謀劃策、開拓革新的激勵體系。

二、分類及適用范圍

1.行為規糞:適用于本公司、特殊崗位可以根據經營特色予以適當調整;

(懲:約束全員行為)

2.管理操作類:適用于所有中高層管理人面以及具有管理職能的部公基層員工;

(懲:保障各類管理制度運行)

3.經營效益類:適用于集團各職能部門、業務部門、團體以及有特殊經營貢獻的個人;

(獎:業績好或為企業發展有貢獻)

三、獎懲原則

1.獎懲有依據的原則:獎懲在依據詩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及工作目標等。

2.獎懲及時的原則:為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為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

3.獎懲標準嚴格的原則: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幅度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員工的表現應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

4.獎懲公開的原則:為了使獎懲公正,公_,并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5.獎懲公正的原則:防止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_等,一視同仁。

公司員工活動獎懲制度篇18

公司制定員工獎罰制度,能提高員工工作的積極性,這其實也是員工管理技巧之一。以下是一則員工獎罰制度范本,僅供各位參考借鑒。

第一條、總則: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著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條:公司獎懲制度本著“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獎懲制度,貫穿于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并相互進行監督。

第四條:獎勵或處罰方式:

1、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并通報)。

2、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核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

第五條、員工獎勵主要有通報表揚和獎金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辦公室、本部門審核;

3、總經理辦公會議會審;

4、總經理批準;

第六條、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通報批評;

2、經濟處罰;

3、降級;

4、辭退。

第七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完成本部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被公司采納,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節假日經常加班,并取得顯著效果者。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者;

5、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并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7、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給與通報批評并作處罰。

1、遲到、早退一次罰款30元;

2、在工作時間嬉戲、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罰款30元;

3、輕微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造成損失的罰款50元;

4、工作時間串崗,妨礙他人工作罰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掃衛生罰款30元;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制造事端者罰款100元;

7、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罰款50元;

8、不按時參加公司的會議培訓罰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門工作的罰款100元;

10、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貫、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例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

11、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復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后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后果與損失;

12、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責任人要對前面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上一流程有問題,有權拒絕繼續進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權向所屬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訴或向公司進行投訴。若未對上一道流程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但未提出或解決,則所發生一切后果與損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門承擔,處罰100元;

14、各員工之間應互相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并造成損失的罰款100元;

15、完不成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任務,罰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參照員工管理制度,沒有成文制度可參考的,由總經理召開行政人事管理會議決定。

公司員工活動獎懲制度篇19

1、獎勵

對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病危害作出貢獻的車間、部門、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適當獎勵:

1.1、對安全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用并有明顯效果者;

1.2、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避免事故發生者;

1.3、及時發現或消除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1.4、搶險救災有功者;

1.5、積極參加公司___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被評為先進車間、部門、班組和個人;

1.6、被省、市、局、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個人者;

1.7、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特殊貢獻者。

安全生產先進部門、車間、個人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評選,報公司總經理審核、批準。年終總結會時,由公司根據標準給予一定的現金和物質獎勵。

2、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給予處罰:

2.1、事故責任者;

2.2、違章指揮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者;

2.3、違章違紀,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

2.4、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或謊報事故者;

2.5、事故發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事故發生者;

2.6、對堅持原則,認真維護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人員打擊報復者;

2.7、其它各種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者;

2.8、對提出的整改意見有條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責任人;

2.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損壞消防器材者。處罰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提出,報公司總經理審核、批準。處罰分為行政處罰、經濟處罰和違法犯罪三種:

2.9.1、行政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大小,責任大小可處以警告、辭退警告、降職、降級、留用查看、辭退、開除。

2.9.2、經濟處罰分罰款、賠償經濟損失、降低工資、扣除獎金等。

2.9.3、性質特別嚴重、情節惡劣,觸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責任。

公司員工活動獎懲制度篇20

第一章宗旨

第一條、為了嚴肅廠規廠紀,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能順利執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處罰不是制定本制度的最終目標,通過處罰達到令行禁止,培養員工的服從意識才是主要目標。

第三條、通過對員工獎善罰惡起到引導企業文化發展方向的效果是制定本制度的最高理想。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工作人員,包括臨時用工人員。

第三章員工處罰

第五條、員工處罰分為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兩大類。

第六條、行政處罰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等五種;經濟處罰分為50元、100元、150元、200元等四個等級。

第七條、警告。員工有下列行為者,給予警告處分,并處以50元罰款:

1、不服從班組長安排,有令不行,出言不遜;

2、無故不支持其他部門工作;

3、口出臟言,挑起事端,辱罵同事;

4、在公司內衣冠不整者(具體標準詳見《員工日常行為規范》);

5、在公司內隨地大小便;

6、亂扔垃圾,亂涂亂畫;

7、拈花惹草,破壞公司綠化;

8、隨意串崗;

9、上班時間閱讀與工作業務無關的書報雜志;

10、上班時間上與業務無關的網站、上網聊天、上班玩游戲;

11、在生產現場接待私客。

12、未經允許不參加公司指定的培訓、會議;

13、車輛不放入車棚,不聽從門衛勸阻,隨意擺放;

14、違反就餐規定,隨意插隊;

15、剩飯菜隨意倒;

16、上班時間公話聊天;

17、上班時間吃零食;

18、車間內產成品、半成品不按規定堆放到指定地點;

19、下班前沒有將工作場地打掃干凈;

20、下班時,沒有做好工作交接擅自離開;

第八條、犯有第七條、所規定之錯誤,但是有下列行為者,可以免予處罰:

1、事后主動承認錯誤,態度誠懇,積極賠償所造成的損失的;

2、主動向受害方賠禮道歉,得到對方原諒的;

3、積極揭發同犯人員者;

第九條、嚴重警告。員工有下列行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并處以100元罰款:

1、不服從安排,恐嚇領導;

2、違反《關于在公司范圍內嚴禁煙火的規定》的規定,在禁煙區內吸煙;

3、違反《關于在公司范圍內嚴禁煙火的規定》的規定,接待人員沒有阻止外客在禁煙區吸煙的;

4、違反《關于在公司范圍內嚴禁煙火的規定》的規定,私自在生產現場動用明火;

5、違反《關于在公司范圍內禁酒的規定》的規定,在公司內喝酒;

6、未經允許,私自移動滅火器材或將滅火器材改作它用;

7、制造、散布不利于公司團結和發展的謠言;

8、遺失借用的公司器材,拒不賠償;

9、犯有第七條、所列出的錯誤之一,在處罰通知開出三天之內,沒有將罰款交到人事部;

10、連續犯有第七條、所列出的錯誤兩次者,無論是否是同一錯誤,一律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并處以100元罰款;

11、有兩人及以上人員同時犯第七條、所規定之錯誤,相互包庇者;

第十條、記過。員工有下列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并處以150元罰款:

1、聚眾鬧事,擾亂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

2、在公司內部賭博;

3、傷風敗俗,在公司范圍內從事有傷風化之行為,影響公司形象;

4、無論在公司內外,從事不當行為,有損公司形象;

5、出言不當,得罪客戶;

6、向新員工灌輸不當信息,故意詆毀公司形象;

7、在公司外200米范圍內打架鬧事;

8、犯有第九條、第1、5、6、7項所列出的錯誤兩次者,無論是否是同一錯誤,一律給予記過處分,并處以150元罰款:

9、犯有第九條、所列出的錯誤,在罰款通知發出三天內,沒有將罰款交到人事部;

第十一條、記大過。員工有下列行為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處以200元罰款:

1、在公司內對罵、打架;

2、故意損壞公司生產設備、辦公用具;

3、未經允許,私自將公司的受控文件帶出公司;

4、未經允許,私自將公司的配比、配方等數據轉告他人或將記錄相關數據的文件資料、表單等轉告他人員;

5、未經允許,私自將公司的設計圖紙等帶出公司;

6、未經允許,私自透露客戶信息及各種材料、產成品價格;

7、犯有第十條、所列出的錯誤,在罰款通知發出三天內,沒有將罰款交到人事部;

第十二條、辭退。員工有下列行為者,給予辭退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1、不服從安排,毆打領導;

2、私自將公司財物帶出廠門,盜竊公司財物;

3、第七至十二條、各項規定,連續違反三次;

4、違反《關于在公司范圍內嚴禁煙火的規定》的規定,兩次被發現在禁煙區內吸煙;

5、違反《關于在公司范圍內禁酒的規定》的規定,兩次被發現在公司內喝酒;

6、購買變質大米、蔬菜,導致員工食物中毒;

7、對處罰不滿,投毒、縱火報復;

8、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勞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偽造學歷、操作證書及其它證件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工作;

10、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第四章員工獎勵

第十三條、員工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獎金,晉級五類。

第十三條、嘉獎。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嘉獎:

1、遵紀守法,嚴格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堪為楷模;

2、忠于職守、積極負責,主動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

3、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勇于探索、實踐;

4、維護公司形象,主動勸止他人的違規行為;

5、主動揭發他人的違規行為;

6、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獲得高一級學歷或取得某項職業的職業資格證書;

7、全年無缺勤,無其它違紀行為;

第十四條、記功。員工有下列行為者,予以記功:

1、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按時保質完成;

3、回收、重復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4、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適時實施搶修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5、嘉獎3次等于記功1次

第十四條、記大功。員工有下列行為者,予以記大功:

1、維護公司利益,主動與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2、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

3、在惡劣環境下,冒著生命危險盡力職守;

4、改善生產設備,能提高生產率和產品質量;

5、在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或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

6、記功3次等于記大功1次;

第十五條、獎金。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獎勵:

1、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經過科技創新小組討論,確能實施,并能取得一定效益;

2、在主辦業務方面有重大拓展或改革,且取得明顯經濟效益;

3、回收、重復利用廢料為公司節省開支;

4、主動揭發他人的違規行為,使公司免遭損失;

5、不畏強敵,保護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6、遇有重大意外事故能挺身而出,搶救公司財物;

7、改善生產設備,提高生產效率,效益顯著;

8、員工在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或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

第十六條、晉級。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晉級或優先晉級:

1、記大功一次以上的,可以考慮優先晉級;

2、記功三次以上的,可以考慮優先晉級;

3、在業務改進、機械故障預防方面有突出貢獻,可以晉級或優先晉級;

4、改善生產設備方面有突出貢獻,可以晉級或優先晉級;

第五章權責

第十七條、有關考勤方面的規定一律按照《考勤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有限公司所有。

第六章施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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