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員工守則
工廠員工守則1
為了提高員工素質,加強規范化管理,特制定《工廠員工守則》,對全體員工的行為提出明確的要求,內容如下:
1、職業道德:
(1)以廠為家,愛護工廠財產;
(2)安全生產,遵守勞動紀律;
(3)保證質量,維護工廠信譽;
(4)愛崗敬業,追求更高技能;
(5)協作配合,加強團隊精神;
(6)艱苦創業,提高綜合素質。
2、工作現場:
(1)員工應遵守工廠的規章制度,服從主管合理的指揮調度。
(2)員工應按工序和工藝要求專心工作,保證產品質量,提高工作效率。
(3)生產中的問題,遵循逐級反映的程序,原則上不得越級呈報,但緊急或特殊情況不在此限。
(4)各級主管應尊重員工人格,愛護員工,正確指揮和指導員工完成工作任務。
(5)員工不得私自進入倉庫重地和進入與工作無關的其他禁止入內的場所。
(6)遵守作息時間,不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
(7)文明生產,廠房內、辦公區域內,嚴禁吸煙。
(8)禁止工作時間內飲酒,禁止酒后操作車間儀器設備。
(9)禁止吸食毒品、賭博及其它違法之行為。
3、義務與責任
(1)薪酬屬于個人隱私,任何員工不得私下詢問或公開議論。掌握此信息的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2)工廠尊重員工個人特性及尊嚴,為員工保密個人資料和隱私。
4、《工廠員工守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隨時完善,解釋權屬廠部辦公室。
工廠員工守則2
為使本公司作業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應規定,或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關于試用、實習人員,新進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或修訂之。
各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
一、銷售經理崗位職責:
1、負責企業產品的銷售、售后服務工作;
2、負責對駐外各代理商、經銷點監督、檢查、反饋工作;
3、制訂本部門的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操作程序文件,并負責落實考核;
4、負責產品銷售的資金回籠;
5、負責本部門的業務培訓及團隊拓展工作;
6、幫助公司領導管理公司的基本運作;
7、對項目部銷售代表負有直接的考核權,要求考核工作公正、公開、公平,提供業務員的公平競爭環境和條件,禁止出現不合理的競爭現象。
二、銷售主管崗位職責:
1、定期起草銷售工作計劃、人員安排,并負責計劃和安排的實施;
2、銷售代表的業務指導與檢查、控制,監督銷售流程,保證銷售業務按計劃、程序順利進行;
3、銷售代表的入職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
4、各種銷售活動現場的組織、巡檢與協調,銷售現場環境、氣氛的調節、調度,保證活動的順利進行;
5、銷售代表的考核及日常人員管理,銷售團隊建設,并提交人員使用與管理建議;
6、定期向主管領導提交業務分析報告并組織銷售代表進行市場調研;
7、負責銷售資料的監控和準備,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8、嚴格執行公司考勤規定,服從項目銷售經理的管理。
三、銷售代表崗位職責:
1、負責客戶的往來接待工作及產品的初步介紹;
2、負責公司銷售客戶的往來跟蹤、服務、聯系及售后服務等銷售內務工作;
3、負責本銷售部銷售檔案的整理、跟蹤及管理;
4、銷售部經理外出時,協助銷售主管負責銷售部內部一切日常運做;
5、負責本銷售部銷售合同的跟蹤;
6、負責本銷售部及銷售大廳的衛生的安排、監督工作。
7、定期起草銷售工作計劃并提交給主管領導;
8、了解公司業務流程及管理規定,熟悉本部門工作流程;
四、行政人員崗位職責:
(一)、直交職責:
1、協助行政總監草擬、訂正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2、熟悉了解《勞動法》、《逸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3、協助公司做好各類文件的年審、更正及辦理。
4、負責公司員工福利、社會保證險的登記、變革及相關手續;
5、協助行政總監依據各部門用人需求進行招聘、挑選,以做到量才錄用;
6、負責公司人事考勤、績效考查及各方面檔案資料的管理;
7、負責辦理員工入職合同、離任、提升、調職、賞罰功程中的各種手續。
8、負責公司辦公設備置辦、登記、維護管理;
9、協幫公司對員工入行各類規章制度的培訓以及各類專業性學問培訓的部署;
10、依據經理安排,負責布置公司的各類會議,做好會議記載;
11、對公司行政、人事檔案及其它資料,包含登記、分類、存貯、備份、轉錄,皆不得泄露,更不得私自改動、拷貝或讓無關人員瀏覽等保稀工作;
(二)、管理職責:
1、對印章、引見信管理不嚴或使用不該而制成的不良效果負責;
2、對秘密文件和文書檔案管理不嚴,產生失稀、保密或拾失、喪失負責;
3、對得知公司呈現沉大非常情形后已及時背經理反應,致使形成嚴重喪失負責;
4、對經理辦公室行文的過失,搜集與收拾資料失實而形成的效果負責;
(三)、工作權限:
1、有敦促各部門及時做好文件與資料的立卷、回檔工作的義務;
2、有權要求公司各部門提交必要的資料和訊問各部門工作情況;
3、對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諸方里的制度、規定的執行情況有權檢查、監督;
4、經行政總監受權,有權代表公司與休息行政機構接洽并辦理相關事宜。
(四)、管轄范圍:
公司各部門后勤、人力資源方面的工作。
(五)、入職要求:
1、了解ISO9001質量管理系統、方式和內容;
2、了解人力資源及培訓管理、行政管理、物品供給、工作材料管理、檔案管理等工作內容;
3、具有一定的組織和協調能力,能調動工作部門員工積極性并使其為完成公司及本部門工作而作出奉獻;
4、具有很強的溝通能力,能處理公司對內、對外各種關系;
5、具有以顧客為關注焦點的認識,確保顧客服務質量,及其它相關方的需求。
工廠員工守則3
根據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及工作要求,對于員工的工作行為都會進行一定的約束和鼓勵,所以就有了員工獎懲制度的制定,以下整理了員工守則獎懲制度的范本,僅供參考。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
(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員工每是工作8小時,星期六、日及紀念日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所延長時數為加班,可給加班費或補休。
第四條管理部門之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之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采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1星期調整1次。
第五條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六條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條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8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系,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1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結婚可請2天。
(四)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
(五)產假——女性從業人員分娩,可請產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計算)。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征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十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3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并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準處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準,其余人員均由直屬核準,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準。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第十三條曠工1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7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
第十四條第九條一、二款規定請病、事假之日數,系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1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1個月之不請假獎金,每請假1天,即扣發該項獎金1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該項獎金。第十五條本公司人員服務滿1年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滿10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給1日,但休假總數不得超過30日。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之范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閑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