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組織領導
區級機關兩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為主任,成員由區委、區人大、區政府,機關后勤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基建房產科科長組成。區級機關各單位應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確定本部門的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并明確分管領導,專職或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
二、消防安全責任制
(一)機關各部門防火工作,要堅持貫徹消防工作“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的具體工作由分管領導全面抓好落實。
(二)各部門責任人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要求管理好本部門辦公樓、樓層、辦公室的消防安全,確定各級、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兩大院消防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由機關事務管理局后勤服務中心負責。
三、火災預防
(一)各機關單位必須根據《消防法》規定配備好消防設施、滅火器等,加強對消防設施的管理,確保設備設施性能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準堵塞消防通道。
(二)各部門應經常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限患整改的復函報公安消防機構。
(三)機關辦公樓內電力配電間、總機房、汽車庫、空調機房、計算機房、檔案資料室、財務室、儲藏室、文印室、監控室等部位為防火、防爆重點部位。上述重點部位的管理部門要嚴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實安全措施,明確防火責任人,重點部位禁止煙火、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四)機關辦公樓要安裝用電設備(包括臨時性用設備)均需要征得分管領導同意,并由專業人員位線和安裝,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變動電器線路和電器設備,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電熱取暖設備。按規范調換熔斷絲,不得任意加大加粗。嚴禁隨意控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五)辦公樓內廢紙雜物,應到指定地點焚燒或處理,嚴禁在辦公室和大樓通道等處焚燒。
(六)禁止亂扔煙蒂。嚴禁將液化氣等易然、易爆危險物品帶入機關辦公樓。
(七)各辦公室使用的電器設備,必須按照操作使用說明書中的“安全須知”、“注意事項”所述正確使用。當人離開或下班時必須斷開電源,防止長期通電引起電器發熱燃燒。
(八)采用多種形式對干部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讓干部職工掌握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四、火災撲救
(一)機關辦公人員或保安發現火警均有義務迅速向消防隊報警。應講清起火地點、單位、火勢情況,并通知相關領導。(消防報警119)
(二)起火單位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火災,搶救生命和重要設備、物資,并派人接應消防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三)參加撲救火災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火場總指揮的統一指揮。
五、獎勵與處罰
各部門要加強領導,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確保安全。對抓消防安全工作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規定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器材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主管。
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3
消防在公司企業中有著重要的安全,因為關乎到物品和人們的安全問題。化工企業消防管理制度,我們來看看。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保護國家財產,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第2條凡化工企業(包括化學礦山、化工機械、化工基建施工單位)均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3條企業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第4條企業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5條企業除貫徹、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各部委的各有關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
第二章安全生產職責
第一節基本原則
第6條企業安全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7條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各自的行政首長負責。
第8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
第二節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第9條廠長(經理)安全職責
1廠長(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3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4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完全專業隊伍。
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8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企業內實行的各級承包,以及與外單位的各項承包合同中,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職責等條款,并認真考核。
10廠長(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11副廠長(副經理)在廠長(經理)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10條總工程師(或技術總負責人)安全職責
1在廠長(經理)的領導下,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
2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組織編制完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
3協助廠長組織安全技術研究工作,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采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4組織制訂審批安全教育計劃,參加對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5審批重大工藝處理、檢修、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審查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6審批特殊動火證,參加重大事故的技術分析工作。
7副總工程師(或專業技術負責人)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第11條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1車間主任是車間的安全負責人,對車間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3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等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4組織落實車間級安全教育,并督促檢查班組級安全教育。
5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進行考核。簽發新上崗獨立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證。
6組織車間級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確保設備、安全裝置、防護設施處于完好狀態。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車間無力整改的要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及時向廠部書面報告。
7組織或參加車間各類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并按規定及時上報。
8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組織,領導并支持車間和班組安全員的工作。
9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長)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12條工段長安全職責
1組織工段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2組織班組(工段)級安全教育,主持對新上崗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并填寫安全作業證。
3搞好本工段安全生產準備工作,組織安全裝置和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齊全完好。
4組織或參加一般事故的調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5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產競賽,維護本工段的正常生產秩序。
第13條班級長安全職責
1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2組織班組級安全教育。
3定期組織安全活動,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4檢查崗位工藝指標及各項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做好設備和安全設施的巡回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并做好記錄。
5嚴格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有權制止一切違章作業,監督檢查本轄區非化工工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維護正常生產秩序。
6負責本崗位防護器具、安全裝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發現隱患要及時解決,作好記錄,不能解決的要上報領導,同時采取控制措施,發生事故要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報告。
第14條車間安全員職責
1車間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并在車間主任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2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并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車間主任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并督促實施。
4制訂車間安全活動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5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車間主任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參與車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工作。
7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請領導處理。
8負責車間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10車間工藝員、設備員、保管員等在車間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15條班組安全員職責
1協助班組長開展各項安全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2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現違章作業有權制止,并及時報告。3監督檢查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16條工人安全職責
1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3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遵守紀律,記錄清晰、真實、整潔。
4按時巡回檢查、準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
5認真維護保養設備,發現缺陷及時消除,并做好記錄,保持作業場所清潔。6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防護器村、消防器材。
7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三節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第17條科研(包括新產品開發)部門安全職責
1研究和開發新產品,必須先作出安全評價,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進)新技術,必須首先審核技術的安全可靠性。
2負責安排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科研工作,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疑難問題。3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小試轉中試,中試轉工業生產的安全技術條件,制訂安全技術規程。4提供原料、產品(中間產品)的物化性質及安全防護方法。
第18條設計部門安全職責
1執行生產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設計,設計的項目不留隱患。(凡是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改造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得削減。)
2設計項目均要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生產設備的安全衛生設計按《生產設備衛生設計總則》(GB5083-)執行,電氣設備設計按《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4064-)執行。3對引進的新工藝、新設備進行安全可靠性審核。
4參加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19條生產計劃部門安全職責
1制訂長遠發展規劃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以及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
2對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在計劃安排時,應保證資金,一經列項,則不準挪作它用。
3協助生產技術部門做好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參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
第20條生產技術(含生產調度)部門安全職責
1組織編制或修訂生產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參與安全技術規程的修訂。2在進行生產技術的革新和挖潛改造時,要同時解決隱患,保證安全。
3遇到生產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危險緊急情況,先處理后報告,嚴禁違章指揮。4負責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21條安全技術部門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廠長組織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廣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
2組織制訂或修訂、審查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標準,并監督檢查。
3組織編制、匯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4組織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教育。協同勞資、教育部門,定期組織安全考核。
5參加全廠性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隱患的整改工作。
6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參加安全裝置的校驗監督,建立好臺帳。
7負責動火審批及其管理工作。
8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新產品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9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等工業衛生工作。
10經常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基層安全工作,發現違章有權制止,不聽勸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關領導。
11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12綜合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13負責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參加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第22條防火(保衛)部門安全職責
1負責企業內的易爆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衛和要害崗位、廠內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2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負責專業和義務消防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檢查和演習。
3編制或修訂企業的防火制度,并監督貫徹、執行。
4負責明火采暖(動火)等工作的審批;參加建筑設計防火的審核驗收工作。
5負責消防器材計劃、配備和維護管理工作。
6組織火災的撲救;負責火災事故、破壞事故和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第23條設備動力部門安全職責
1負責對設備動力裝置及工業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管理。
2負責組織對工業建筑物、構筑物、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高壓管件、氣瓶、熱力管網和安全裝置的定期檢測、檢驗、校驗工作。
3制訂或審定有關設備制造、改造方案和組織編制大、中修項目的安全措施計劃,并確保實施。
4在計劃和布置檢修任務時,同時計劃和布置安全措施。
5組織按時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措施。
6負責設備事故調查、統計、上報,參加有關重大事故的處理。
第24條質量檢驗部門安全職責
1組織制訂(修訂)并監督執行分析(化驗)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專業操作規程。
2負責各種化工原料、生產中間體和產品的質量分析,提供準確的分析數據,把好質量關。
3負責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其它事故有關數據的分析和測定。
第25條基建部門安全職責
1組織編制或審查基建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衛生要求。
2在簽訂施工合同時,要對承包施工的單位進行資格認定,并訂立施工安全協議或有關條款。
3組織對外來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按季節特點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監督施工人員遵守國家《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各項制度。
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廣大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頒發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消防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使消防安全工作與學校的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校長領導下的逐級防火責任制,校長為學校防火安全責任人,各院部、各部門主要行政領導為本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防火委員會,由分管副校長擔任防火委員會主任。防火委員會下設防火安全辦公室。各院部、各部門成立防火工作領導小組或指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條學校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法規和規定的行為、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制安全教育規劃,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消防意識。
第七條學校所屬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第二章火災預防
第八條學校防火委員會將對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和易發生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場所或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第九條辦公樓、教學綜合樓(含實驗室、研究室)、圖書館、學生宿舍、學生活動中心、網絡中心、培訓中心、會議中心、食堂等一切公共場所的防火。主管單位應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張掛于顯見地方。要配足滅火設備,并有專人管理,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應停止使用。
(一)應有足夠的安全出口,并設有應急燈及明顯標志,疏散通道須保持暢通。
(二)電氣設備要有專人負責,線路要定期檢修。
(三)對樓內消防設施要加強管理,分工明確,定期檢查。高位消防水池要確保水源充足,應急照明系統要保持良好狀態。
(四)樓道內嚴禁堆放物品。
(五)報警系統要有專人值班,值班人員要做好日常檢查與記錄,并與校保衛處值班室保持聯系。
(六)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隨意違章裝修,改變房間用途;不得隨意拉線、改線、超負荷用電;樓內嚴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道口、廁所、走廊等處焚燒垃圾。
(七)夜間除值班人員外,不得在辦公樓隨意留宿。
(八)各辦公室、實驗室等要做到人走燈滅,關閉空調及各類電器電源。
(九)禁止在電梯內吸煙,不準學齡前兒童單獨乘坐電梯。
第十條校園防火
(一)秋冬季節、天干物燥,嚴禁焚燒雜草、落葉、垃圾等。
(二)校園內臨時動用明火,須經保衛處檢查同意,方可動火,并有專人負責。
(三)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校園,如工作需要時,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萬無一失。
第十一條儲存、運輸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必須落實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報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到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危險品庫房的選址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當地公安消防機關批準。危險品庫房必須按有關要求配備相應的防爆、消防設施和器材。非特定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十二條學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必須報經公安消防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須按照消防要求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在學校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單位事前應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建筑物內部裝飾裝修防火審批手續。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嚴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具有易發火災危險性的場所禁止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嚴密的防火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五條舉辦大型集會、文藝晚會等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于舉辦日三天前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加強用電、用氣管理。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必須選用質量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必須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任何單位、個人不準違章用電、用氣,不準私自接線、變更管道、換表和隨意拆卸控制裝置;出現用電、用氣故障要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修。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消防組織
第十七條學校成立防火委員會及各級消防組織,通過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十八條學校防火委員會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消防條例》,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規劃,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代表學校與各單位簽定《防火安全部門領導責任書》;
(三)根據校園防火安全工作的特點,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就改進和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見;
(五)根據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配備、更換、維修等做出規劃,提出專項經費預算;
(六)依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設在保衛處調查研究科),既是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也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防火安全辦公室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其職責是: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和本規定及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要求,擬定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對學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向有火災火險隱患的單位發出《火災、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并檢查落實整改情況;
(三)對學校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設置、配備、更換、維修、報廢提出意見,定期組織人員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等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特別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六)建立義務消防組織,指導義務消防隊的工作,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消防業務培訓和實戰演練;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組織或協助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九)遵守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進行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就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十)定期向學校分管領導匯報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各單位防火領導小組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確定本單位及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與學校安全防火委員會簽定《防火安全部門領導責任書》;
(三)針對本單位特點對所屬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識;
(四)按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進行檢驗、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本單位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上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
(六)支持、配合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指導、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單位存在的消防安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向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報告;
(七)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八)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事故的原因,認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條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防火領導小組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設置防火標志,嚴格防火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必須的操作規范的文字內容,應在設備周圍明顯處上墻告示。
(二)建立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建立義務防火組織,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消防知識,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了解和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章火災撲救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和校保衛處值班室電話報警。任何單位、個人必須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三條失火單位和有關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滅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并派人接應和引導消防車輛。
第五章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學校將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裝備的配置和維護資金列入消防安全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校內承包單位和經濟實體所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該單位出資。并按照防火安全辦公室的.要求統一配備、更換、維修。
第二十六條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消防器材應放在消防箱內,置于通風、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設有明顯的指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檢修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配備的滅火器材,由單位防火領導小組指定專人管理;各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分別由各樓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志,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況須報經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變動。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學校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一)防火組織健全并積極開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消防設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積極支援其他單位、居民撲滅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表現突出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火災隱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四)積極參與撲滅火災,搶救傷員和公共財產,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及應承擔的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先進、優秀的評比直至處分、處罰。
(一)施工人員不按防火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引發火險、火災的;
(二)防火工作負責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落實有關規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時整改火險隱患,致使發生火險、火災的;
(三)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責任區發生火險、火災的;
(四)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火災的;
(五)損壞或擅自動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火災事故者。
第三十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校屬各單位(含附屬醫院)、駐校各機構和企業,均須依據本規定,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做好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工作特點和業務性質,制定消防安全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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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消防設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器材。
二、對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建立檔案管理。
三、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應定點存放、定人保養、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四、對全公司職工進行教育,要求員工愛護消防設施器材,對刻意破壞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將要求賠償,并提出懲處。
五、公司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設置符合國家規定
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等消防那軋器材、設施、并保持消防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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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機關單位應做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每一個單位都必須要按照相應的規定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并且組織和實施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并且開展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以及積極督促和落實。
(三)必須要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并且還要組織相應保障方案的開展。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以及火災防患方面的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以及安全標志的維護和定期的保養,保證其完好有效。
二、事業單位安全責任人要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并且要保障單位消防安全工作開展的符合相應的規定,并且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以及科研還有經營管理等活動要做到統籌安排,并且批準和實施相應的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有必根據經費以及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的消防這全責任,并且制作相應的操作規章和制度。
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是每一位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要遵守的,也只有這樣才可以有效的保障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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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市委機關和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四川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機關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防火責任制度
1、機關各科室要把防火責任納入本部門工作崗位目標管理之中,做到與其他工作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實施消防檢查,狠抓落實。
2、機關各科室由一名負責人負責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做好本部門的防火安全檢查,并按部門總人數的50%確定義務消防員。
3、機關各科室要適時對本部門進行防火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及時向部門領導報告,并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議。
二、用火用電制度
1、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安裝電源線路,因工作需要需臨時安裝電源線路的應先報局辦公室同意后,由電工負責安裝。
2、嚴格控制明火、焰火使用燃放。確需使用時,必須保證安全預防措施,并報請市委辦公室同意后,才能實施。
3、建立健全防火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沒有安全防范措施不得用火用電,違者均按規章制度報有關單位進行處罰。
4、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準用酒精和甲級易燃物品作燃料。
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凡在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場地、焊割易燃易爆(氣)體儲罐、桶等設備時,必須按規定辦理施工手續。
2、對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做到專庫單列存放,對運進物資必須做到有登記、有記載,不得并列存放。
3、對易燃易爆物品進出庫時必須有詳細的審批手續和登記制度,不得隨便借用和送人。
四、防火安全檢查制度
1、各科室要隨時每周對自己所管轄的地段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并將檢查的情況報告給本部門的領導。
2、局辦公室每月對機關的各科室的防火工作進行抽查,將抽查情況填表報消防部門。
五、火險隱患整改制度
1、嚴格履行工作崗位防火責任制,自覺執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消除火險隱患。
2、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嚴密消防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3、重點消防部位,嚴禁動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事先報告機關行政領導批準,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后,才能實施。
六、火警、火災事故登記報告制度
1、發生火災事故應迅速報警,并及時組織人員撲救。
2、發生火災應及時搶救公共財產,保障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
3、保護好火災現場,查明起火原因,寫出火災調查材料。
七、消防宣傳教育制度
1、局防火安全員每半年要不少于兩次對職工進行防火、滅火知識教育。
2、普及防火安全知識,做到家喻戶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3、局辦要把防火宣傳教育納入議事日程,做到經常化、制度化,機關全體職工必須懂得工作崗位上的火災危險性,做好本職工作崗位的安全預防工作。
八、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是機關防火、撲火專用設備,任何個人或部門不得隨意移動或挪作它用。
2、各樓層的滅火器,部門和個人不得任意搬動。影響防火安全,沒有造成直接損失的按治安管理條例規定,以防害公共安全行為進行處罰。
3、安裝的消防栓不得隨意移動和任意阻塞,需移動時,必須事先報告機關行政領導批準后,再移動。
4、未經領導批準,任何移動消防器材,造成直接損失的,均應按《消防法》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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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持營業、辦公現場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暢通無阻。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度,綜合辦為防火責任人。
3.堅持三個月和不定期檢修用電設備及線路、開關,切實杜絕和避免電氣設備和線路故障引起火災。
4.加強教育和培訓,逐步建立起定期對各班組進行消防防火教育。
5.各班組發現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或上報,對違反消防條例,玩忽職守造成火災的或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和通知的班組和個人給予處罰。
6.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消防管理原則。
7.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監督班組消除火災隱患,設立具有消防專業知識消防監督安全員。
8.任何班組和個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9.任何班組和個人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
10.在宿舍區內,嚴禁燃燒容易引起火災的東西。
11.不準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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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市工信委機關辦公樓消防安全管理,切實消除火險隱患,保障機關辦公樓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結合我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部署全局的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解決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并接受消防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科(股)室負責人為本科(股)室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章消防宣傳、培訓
第四條、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通過張貼消防圖畫、設置消防宣傳專欄、消防宣傳公益廣告牌等形式向全體職工宣傳防火、報警、滅火和應急逃生等常識。
第五條、組織對單位干部職工的集中消防培訓。
消防培訓主要有下列內容:有關消防知識、法規、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會報警、撲救初期火災、自救逃生知識,組織人員安全疏散等常識。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第三章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科(股)室就是本科(股)室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七條、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的監督;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管理人職責: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控制室值班員及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對火警信號應立即確認,確認后應立即向消防主管人員報告,隨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消防設施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值守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有關閥門處于正確位置。
第四章實行責任追究
第八條、機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如出現消防安全事故,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人和當事人責任。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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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了全面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切實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的組織和職責
2.1公司、部門、車間的消防責任人,分別為總經理、部門經理、車間主任。責任人作為本單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要及時宣傳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指示,在年度工作計劃中要制定消防安全方面的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包干負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逐級簽訂年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職責,制訂和完善消防安全考核辦法,以保證各項指標的順利完成。
2.2保安隊是全公司消防工作的主要執行部門。保安隊的主要消防職責是: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開展各種消防活動,組織消防演練,參加消防救援;布置廠區消防設施并實施監督管理;在防火重點部位落實定人負責管理;消防檢查;記錄公司防火檔案。
2.3公司義務消防隊是執行公司消防任務的專門機構,其職責是:模范遵守和執行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本崗位的消防職責;加強消防訓練,努力提高本單位的自防自救能力;積極配合各部門宣傳消防知識;檢查和監督本公司的消防制度落實;發生火警時,及時撲救、報警,待公安消防隊到達后,現場介紹火場情況,服從指揮,維護好火場秩序,滅火后要協助有關部門查明起火原因。義務消防隊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三.嚴格用火管理
3.1因生產作業或維修設備需要臨時用火時,用火前,要清除用火部位周圍的易燃可燃雜物,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用火危險程度較大的,應報經總經理批準。用火時,部門消防負責人、消防隊員和用火審批人,要對現場監督,一旦發現違章作業或異常情況,有引起火災的可能時,要立即停止用火。用火后,要確認無問題無隱患后才能離開現場。
3.2加強易燃、易爆物資管理。工業氣體放置應貼附危險品標簽,不得靠近發電機組、配電室或油源。氣源用后必須及時關閉閥門。電焊工要持證上崗,嚴格執行操作制度,嚴格管理電焊機和氣焊,不允許非電焊工進行電焊或氣焊。氣焊工操作時,氣源必須距離熱源1.5米以外,并確認周圍無膠水等易燃物資。
3.3各生產和辦公場所、物資倉庫、宿舍等區域內嚴禁吸煙,禁止攜帶火種進入易燃品倉庫。
四.嚴格用電安全管理
4.1使用電氣操作規范化,禁止私拉亂接,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的設計、鋪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禁止非電工人員擅自安裝、修理電器設備及其線路。
4.2電機不能超負荷運行,電壓不能過低,防止匝間和相間短路、碰殼和電刷火花。變壓器配電房要保持干凈,不準存放無關物品。
4.3電線不能超負荷使用,陳舊老化的電線應及時更換,不準將電線纏繞在鐵釘上或鐵絲牽拉,電閘刀要保持完好,不準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
4.4電熱器具,如電爐、電茶壺等,在使用時要有人看管,用完后要立即切斷電源。生產設備電源以及辦公設備(包括電腦、復印機、飲水機等)電源,下班后要及時關閉切斷。未經許可職工集體宿舍內不準使用電爐或電茶壺等電加熱器具。
五.強化消防安全基礎工作
5.1各車間、物資倉庫、過道、宿舍,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滅火器和其他消防器材。滅火器應放在醒目、便于取用的地方,不得放在露天或高溫場所,消防器材要定位、定人負責管理,定時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更換。
5.2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毀壞防火標志,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3建立和完善防火檔案,積累各種防火、滅火資料,記錄各項消防安全活動情況,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處理突發事件的措施,做到“防”字當頭有備無患。
六.開展群眾性防火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技術水平
6.1采取多種形式,強化全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認真組織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普及消防知識,使廣大干部職工認識到同火災作斗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提高防火警惕性。
6.2要使絕大多數人掌握一定的消防技能,義務消防隊員除了日常的防火工作外,還要以較多的精力用于滅火準備工作,隨時準備滅火,做到常抓不懈,廣大職工也要懂得一定的消防知識,如怎樣報警,怎樣使用滅火器等。
七.消防檢查和考核
7.1消防管理責任人每天要對本部門管轄的區域進行消防檢查,崗位操作人員要做到一日三查,即上班后、當班時、下班前要進行安全消防檢查。夜間值班領導和值班人員對廠區進行巡邏檢查,檢查的重點是各部門值班落實情況,火源、電源,并注意其他異常情況,及時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節假日期間落實好消防安全措施。
7.2根據某些生產和專用設備、器材存在的問題,組織以專業職能部門為主的有關單位對電氣設備、機械設備、消防器材等進行專項檢查,對檢查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及時組織予以解決,對一時解決不了的問題,采取臨時安全措施,保證不出問題,然后制定整改計劃組織實施。
7.3以下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未造成損失的,按公司考核工資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1)私拉、亂接電源。
(2)私自使用電熱器具。
(3)下班不關電源。
(4)不按指定位置放置易燃易爆物資。
(5)在禁煙區吸煙。
(6)擅自拆移消防設施。
(7)非電工擅自安裝、修理電氣設備等。
7.4違反消防管理規定造成公司或員工財產損失的,追究必要的經濟賠償責任。
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11
為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的.生命與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和崗位安全責任,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工作日程;
二、經常組織職工學習防火、滅火知識和有關消防工作文件,加強消防法規和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教育;普及消防知識,培訓消防骨干,總結、交流消防工作經驗;
三、辦公室內嚴禁吸煙;嚴格執行人走燈滅;工作人員應做好本室的安全工作。下班時必須關好門窗,切斷電燈、電水壺等電器設備的電源;
四、嚴格執行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發現不安全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五、發現火險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應立即解決,并及時向領導匯報,提出整改意見;
六、發現著火時應及時撲救,立即報警,并保護好現場,如實向調查人員反映著火前后情況;
七、發生火災時,積極組織職工撲救,協助公安機關、保衛部門查清火災的原因。
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12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消防法律法規。
2、將消防工作納入工作規劃,確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與單位正常工作兩不誤。
3、配齊配足消防器材,確保消防演習活動正常開展。
4、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解決消防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逐步完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工作臺帳。
5、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并將消防知識納入培訓教育,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教育。
6、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督促各科室認真執行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加強消防安全防范。
7、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滅火逃生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8、配合區消防大隊開展火災調查,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9、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各項任務。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各科室負責人應每日對本科室進行防火巡查。
3、辦公室每季度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并認真填寫防火檢查記錄。
4、檢查情況應及時通報,對存在的火災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各科室負責人管理,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負責,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科室的消防器材由本科室管理。
四、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科室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二)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向辦公室領導提出申請。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五、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建立義務消防隊,并在辦公室主任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及演練。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義務消防員進行培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13
為確保市政府機關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市政府機關各單位要大力宣傳并認真實施《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堅持“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扎實作好消防工作;
二、各單位要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和防火機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學習消防知識,掌握常規滅火技能,必要時進行滅火演練;
三、禁止在辦公室、倉庫使用電爐燒、取暖;禁止在地下車庫、汽車旁邊抽煙、燃放鞭炮和明火作業;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等進入辦公區域;
四、經常對要害部位的電源、動力電線、電器設備進行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及時處理。如有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消防監督部門處理;
五、各單位嚴格管理消防器材和設備,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不得擅自移動、外借和私自帶走消防器材;
六、一旦發生火災,要迅速報警,并及時組織滅火,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七、如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火災事故,各單位要配合消防監督部門查明情況,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人和分管領導依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14
為貫徹落實“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切實搞好我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我局消防安全工作由主管局長統一領導。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局法人、各科室主要負責人、各住戶戶主分別為防火責任人。
2、我局職工、家屬人人有責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發現火災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及消防部門報警,并積極參加撲救。
3、我局院內嚴禁以任何理由燃放煙花鞭炮(春節應在指定地點燃放),違者予以罰款,一次兩百,以此累計。
4、嚴禁在辦公室和要害、重點防火部位及宿舍陽臺上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5、嚴禁在我局院內倉庫、檔案室吸煙、用火。其周邊安全距離內和院內住宅陽臺上禁止燃燒垃圾點火。
6、煙頭不準亂丟,室內廢紙、木屑等易燃物要及時清理并妥善處理。
7、各住戶生活用火,應做到人離氣關、封火、封灶;嚴禁液化氣灶和煤灶在一個房間內同時使用。
8、嚴禁私自使用電爐、電熱壺和亂接電源,凡院內電器設備、線路維修,必須報局辦公室,安排持證電工作業。
9、愛護消防器材。消防栓、水帶、滅火器等器材供滅火專用,嚴禁擅自挪動;消防通道嚴禁停車、堆放物品。
10、違反上述規定的,局辦公室可分別給予沒收物資、通報批評和罰款處理;造成損失或損失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在消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給予表揚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