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精選篇1)
1、根據__風電場及《水電_局機電安裝分局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加強__風電場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職責,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項目部的生產經營正常穩定和生命財產的安全,結合__風電場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綜合治理車輛交通安全。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車輛交通安全職責,經常進行車輛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強化內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3、項目部要將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總體工作,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核,組織落實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對項目部員工和的交通安全教育。
4、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實施,主管安全生產的副職主管車輛交通安全的具體工作,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車輛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時受水電_局安全管理部的領導和管理,對項目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車輛的統一保險、交通事故處理;負責監督項目部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和工作措施,牽頭組織開展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檢查和對本區域內事故多發部位、多發點段的整治。
6、項目部車輛實物形態的管理受項目部設備物資部的領導和管理,負責對機動車輛實物形態的管理。建立健全機動車輛管理體系和編制施工車輛安全操作規程;負責組織編制機動車輛的大、中修計劃,并督促落實;監督、指導機動車輛使用,搞好機動車輛日常保養、維修,定期組織技術檢驗和性能試驗,保證技術性能滿足安全運行指標;負責對從事機動車輛操作、維修人員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進行監督管理,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相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核及取證工作;嚴格執行機動車輛改造、更新、報廢制度;參加車輛交通安全專項安全檢查和監督整改落實;參加車輛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7、項目部駕駛員上崗資格的認定,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并負責審查、建檔和監督管理;負責對擬錄用的車輛駕駛人員進行崗位能力資格審查,并定期對機動車駕駛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資質配置情況進行檢查,定期組織身體健康檢查和技術培訓、考核,不適宜人員應及時調崗。
8、項目部安全部門負責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職責,負責制定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教育職工自覺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遵章守紀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保證項目部的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順利進行,落實車輛維修、保養和檢測制度;對車輛和駕駛人員應定人、定員、定崗,非生產需要和領導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車輛;合理安排駕駛員出車頻率,防止疲勞駕駛。
9、專職駕駛員必須經分局人力資源部和項目部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駕車。駕駛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執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持車輛保養制度,愛護車輛,保持良好車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操作規程,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文明駕駛,安全行車,做到行車“三勤三檢”;嚴禁私自開車,嚴禁違法酒后駕車,嚴禁駕駛與準駕不符的車輛,嚴禁無證開車,嚴禁將車輛交于無關人員駕駛。
10、在場內臨時修建的施工道路上,應設置明顯危險標志及必要的安全設施,以保障車輛行駛的安全性可靠性。
11、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的完好狀態進行管理,建立車輛狀態管理臺帳,做到專人負責。車輛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車輛運行過程中的狀態進行檢查,做到專項檢查與定期檢查結合,及時消除隱患,及時解決和修理車輛存在的問題,確保車輛始終保持在完好技術狀態,嚴禁車輛帶故障、帶缺陷運行,建立檢查、維修、保養制度,并做好檢查、維修、保養記錄。
12、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車輛性能規定,合理安排正確使用車輛。
13、項目部的施工人員上下班的交通車輛,應使用客車,并保證車輛完好狀態,做到每班檢查,定期專項檢查,在一時無法解決客車的情況下,采用平板貨車臨時替代客車,要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并經報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嚴禁超載、超速運行,嚴禁在無專項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運行,確保車輛運行安全。
14、租用車輛的安全管理:項目部在需要租用車輛時,應打報告到分局設備物資部審批,同意后方可租用車輛。租用、出租雙方必須簽訂租車合同,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合同報分局設備物資部一份存檔,報分局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部備案。
15、項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駕駛員,必須是經分局人力資源部確認為駕駛員崗位,經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考評合格備案的駕駛員。項目部不得聘用已退休駕駛員,如項目部需要使用駕駛員,應與分局人力資源部聯系,并經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進行安全考核批準備案后方可聘用;未經分局人力資源部確認、未經工程質安管理部進行安全考核批準備案的,私自聘用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的,項目部領導承擔責任。
16、項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駕駛員,調配上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分局工程質安管理部上報名單備案,以便加強對駕駛員的動態管理。
17、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嚴格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__風電場,水電_局安裝分局和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教育駕駛人員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遵章守紀,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牢固樹立“謹慎駕駛、安全第一”的思想。
18、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考核,并形成考核檔案,對不適宜安全駕駛的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19、車輛駕駛員應按所持證照規定的駕駛車輛范圍進行駕車,從事客車駕駛和臨時性使用平板車替代客車的駕駛人員,必須具備大客車駕駛執照,并滿足安全駕駛的能力要求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20、嚴格執行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出車時,應對駕駛人員精神狀況進行了解,合理安排,嚴禁疲勞駕駛和帶病駕駛,嚴禁駕駛帶故障車輛。
21、未經項目部領導和安全管理部門的同意,在崗駕駛員不得將車交于他人員駕駛,否則發生交通事故將承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22、發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搶救傷員并打電話向交警和保險公司報案,保護好事故現場,嚴禁逃逸事故現場。立即上報水電_局安裝分局安全管理部。等待分局安全管理部派人進行事故處理或委托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23、交通事故發生后,造成車輛損壞的,必須經過保險公司定損后,方可對車輛進行修復,同時,對車輛損壞的部位進行拍照,以便事后進行理賠。
24、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員受傷,在事故處理時傷者必須提供治療終結的出院證明、發票、用藥處方等手續。
25、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6、如分局安全管理部委托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后,須向分局安全管理部提供: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車輛定損書、保險公司現場勘察書、車輛損壞部位的照片;如果有人員受傷,必須提供治療終結出院證明、發票、用藥處方等手續,如受傷較重的,還需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具備以上資料,由分局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27、對交通肇事駕駛員的處罰:
(1)一年內發生兩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下),都負主要責任或以上責任的駕駛員,除進行經濟處罰外,并進行轉換工種。
(2)由于酒后駕駛或嚴重違章而發生的交通事故(含逃逸現場),除進行經濟處罰外,并進行轉換工種;同時負有刑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3)在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的依次按照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60%、40%、30%、20%進行處罰,罰款金額在收到文件15日內由事故單位墊付一次性上繳到分局財務部。
(4)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且駕駛員負主要責任或以上責任的,一年內不得駕駛小車(含皮卡)。
28、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對車輛交通存在的安全隱患和車輛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做出整改或修理安排。整改的情況應當做出記錄,作為檢查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和發生車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
29、發生車輛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在正常公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進行處理結案,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配合。在施工區域內的施工道路上發生的車輛交通事故,在公安交警不予以處理的情況下,由分局進行調查處理、結案,根據事故性質大小進行分級管理。
30、不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造成車輛交通安全事故的,按照工程局《行政處罰通則》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31、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車輛安全專項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內容包括車輛使用管理情況和場內道路安全狀況。
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精選篇2)
直屬企業自有機動車輛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務在道路及廠區道路、作業現場上行駛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屬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疇。
第一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 直屬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在本企業設置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科(崗);二級單位應設置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崗;基層單位應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第二條 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崗位)職責:
直屬企業及二級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科(崗)的安全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規、條例及集團公司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企業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并貫徹、落實;
3、參加檢查本單位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組織或參加企業內機動車輛交通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參與廠(礦)區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4、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各項安全活動,開展對駕、乘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5、負責本單位所屬車輛、機動車駕駛員的證照管理,參與或組織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的定期檢審,負責本企業內部機動車輛的保險;
6、組織或參加對本單位機動車駕駛員的技術考核工作,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評聘有權提出建議。
7、建立健全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的各項檔案資料。
8、協助地方交警部門對本單位所屬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9、表彰獎勵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向相關部門提出對違反各種法規、規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10、及時總結、發現、推廣下屬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做法,提高全企業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專(兼)職安全員職責
1、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貫徹上級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
2、模范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原則,制止違章行為。
3、負責或參與制訂、修訂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
4、負責安排并檢查指導班組安全活動
5、搞好員工的崗位安全教育。
6、組織開展本單位的進出場安全檢查等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不能消除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向領導匯報。
7、督促、檢查職工對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8、負責本單位機動車輛、駕駛證、機動車輛準駕證的定期檢審及車輛保險工作。
9、參與本單位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統計分析,按時上報。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礎資料。
第二章 一般安全規定
第三條 直屬企業應開展經常性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檢查。
直屬企業每半年組織1次,二級單位每季度組織1次,基層單位每月組織1次。
直屬企業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每月路檢路查應不少于1次;二級單位安全部門的路檢路查每月應不少于2次;基層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開展路查或場查。
安全檢查應建立完整的檔案,隱患整改應有記錄。
第四條 直屬企業應建立并實行以下制度:
1、路檢路查制度;
2、內部機動車輛準駕證(以下簡稱“準駕證”)制度。準駕證管理制度至少應明確申請領證的范圍和準駕證的申領種類、準駕證的審驗辦法和對違反準駕證管理規定的處理辦法;
3、出車路單(派車單)和長途車輛審批制度;
4、法定節假日期間無工作(公務)任務車輛的“二交一封一定”制度;
5、車輛進出(停車)場、車庫安全管理制度;
6、惡劣天氣下的車輛行駛規定;
7、長期在基層值班的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8、租用外部車輛的安全管理制度;
9、駐外單位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汽車修理安全管理規定;
11、廠區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2、水陸聯運、大型搬遷、吊裝等聯合作業的企業應根據作業特點制訂聯合作業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條 廠區道路應設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標志。直屬企業所屬的生活區應設立交通安全標志、停車場地等安全措施。
第六條 直屬企業、二級單位、基層單位應建立以下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檔案:
1、機動車輛檔案;
2、機動車駕駛員檔案;
3、道路交通事故檔案;
4、駕駛員安全行駛km數統計檔案;
5、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
6、機動車輛保險檔案。
第三章 駕駛員管理
第七條 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身體條件,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并取得國家政府頒發的機動車輛駕駛證。
經直屬企業或二級單位安全部門考核其駕駛技能、交通安全法規知識等科目合格后頒發企業內部機動車輛準駕證方可駕駛。
第八條 駕駛大型、重型、危險貨物及特種專用車的駕駛員應具備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對所駕車輛的基本性能以及裝載的特種設備性能、施工工藝流程有一定的了解;駕駛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駕駛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危險貨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規程,持有有效的相關證件方可上崗。
第九條 駕駛員應做到:
1、應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規章制度,不應違章駕駛車輛;
2、應愛護車輛、服從調度、接受安全檢查;車輛出車前、行駛途中、收車回場后應按規定進行車輛檢查,及時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處于良好狀態;如實匯報機動車輛出車情況;
3、自覺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各種安全活動,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
4、對違章指揮應拒絕執行。
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條 機動車輛應經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準上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在臨時上道路行駛時,應申領臨時證,按規定行駛。
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嚴禁帶病上路行駛,具體要求是:
1、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裝置,應保持齊全有效;
2、機動車輛應按規定配備隨車工具,配備滅火器、故障車警告標志牌等;
3、大型貨車、大型特種車、大型礦山專用車(帶裙邊的車輛除外)等機動車輛應按照GB11567《汽車和掛車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要求》的有關技術要求安裝側下部安全防護裝置;
4、小型客車、大型客車、客貨兩用車前排應配備安全帶,安全帶性能應符合GB14166《汽車安全帶性能要求和實驗方法》有關規定,其安裝應符合GB14167《汽車安全帶固定點》有關要求;
5、行駛在山區、冰雪、泥濘道路上的車輛,應配備防滑鏈和溜木;
6、起重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7、車輛所有的裝置應符合GB7258《機動車輛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十二條 機動車應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檢驗不合格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不準繼續行駛。
第十三條 機動車輛應投保有效行駛期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四條 嚴禁機動車輛客貨混裝,機動車輛載人(物)不準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載質量(人),運輸“四超”物件(超長、超寬、超高、超重)應按規定辦理手續。
嚴禁特種作業機動車輛、礦山專用機動車輛(包括工程車、儀器車、吊車等)當作運輸車或交通(通勤)車使用。
隊車行駛時,應根據道路情況、運輸貨物性質以及車輛性質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車距離,并做好途中對車輛的“三停四查”。
第十五條 石油專用車在施工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保證安全、利于健康、保護環境的原則進行,不應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需要駕駛人員配合的作業項目,在工作時,駕駛員應堅守崗位,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
乘員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乘員在乘坐機動車輛時應遵守國家及集團公司有關要求,不應有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行為。乘員有協助駕駛員了望的義務,有制止駕駛員違章行為的權利。乘員應按規定系好安全帶。
第十七條 乘員乘坐車輛時應聽從指揮,車未停穩不準上下車,不準跳車。中途上車時,不準強行攔車、扒車和搭車。乘車時先下后上,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
第十八條 乘坐貨運機動車、吊車等專用車輛除駕駛室外,一律不應坐人。
第十九條 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乘坐客車。
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精選篇3)
1.目的
為加強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合理調配、使用車輛,確保行車安全,更好地為公司生產經營服務,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廣東廣田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3.定義
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指對公司使用的車輛、駕駛員以及交通安全等的綜合管理。
4.職責
4.1人事行政中心
4.1.1負責本制度的解釋與修訂;
4.1.2負責建立、健全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關安全管理措施并負責監督實施;
4.1.3負責公司車輛的配置規劃、具體購置與統一管理,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配使用;
4.1.4負責公司車輛的保養與維修,辦理車輛年審、保險等相關手續;
4.1.5負責建立、健全公司車輛檔案資料;
4.1.6負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2車輛使用部門
負責對本部門駕駛員和使用車輛進行管理,貫徹執行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3公司領導
根據不同權限負責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有關事項及費用的審批。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車輛使用管理
5.1.2未經審批,其他人員不得公車私用。
5.1.3未經審批,公司車輛不得外借和租賃。
5.1.4車輛使用貫徹“誰使用誰負責”原則。
5.1.5用車申請流程
5.1.5.1以部門/個人名義申請用車,須填寫《車輛使用申請表》(詳見附件一),注明各次用車的理由、時間、地點等信息,并由用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后交至人事行政中心;如出現異地辦公等用車部門負責人不方便簽名確認的情況時,用車申請人可填寫好電子版《車輛使用申請表》后發至用車部門經理,用車部門經理在網上確認后轉發至人事行政中心總監處。原則上《車輛使用申請表》至少提前一天交給人事行政中心,如計劃有變,應及時通知人事行政中心。
5.1.5.2如當天來回,經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確認后即可出車;如需過夜,應報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領導確認后方可出車。確認后,人事行政中心根據當天用車情況安排司機、車輛。未經批準擅自動用車輛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5.1.5.3如臨時工作急需用車的,當天來回/過夜分別須經人事行政中心經理/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領導電話確認同意后才能使用車輛,并于用車后三天內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5.1.5.4駕駛員出車前,需進行證件檢查和車況檢查:檢查行車證件是否齊全有效,檢查車輛輪胎、機油、冷卻水、儀表、后視鏡、方向、剎車等。
5.1.5.5車輛行駛中,駕駛員必須注意車輛使用狀況,發現故障或安全隱患要做好記錄,并及時向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報告。
5.1.6人事行政中心在調派車輛時,要根據公司當天使用車輛的型號、乘車人數、次數、行車路線和急緩程度,有計劃地安排使用車輛。
5.1.7駕駛員交接車輛時,要辦好交接手續,并檢查車上各種證件和隨車設備是否齊全、車輛外觀有無破損、車況是否良好等。
5.2車輛的保養、維修
5.2.1駕駛員要愛護車輛,精心保養,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5.2.2惡劣天氣檢查:雷雨、臺風、大霧等惡劣天氣必須加強車輛的安全檢查工作,檢查內容與月度檢查內容相同,重點檢查車輛燈光、雨刮是否正常。
5.2.3公司所有車輛原則上必須在定點維修保養廠家進行維修/保養。如發生異地出差時車輛爆胎等特殊情況,應及時報告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經批準后,方可在外維修/保養,否則不予結算。
5.2.4車輛維修前,專職司機應進行現場檢查,鑒定故障原因、維修項目及維修價格,并填寫《車輛保養維修申請表》(詳見附件二),按流程報領導審批后方可進行維修。單次維修/保養金額為1000元及以下的由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領導審批,1000元以上的需由董事長審批。
5.2.5車輛維修后,需由專職司機及維修公司共同驗收,檢查車上裝備、物品是否齊全,故障是否排除,損壞的機件是否修復;確認維修達標后,由專職司機簽名后方可作為報賬依據。
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精選篇4)
為科學調度公司車輛,確保客運車輛符合運行線路、道路狀況要求,防止因調度不當造成駕駛人疲勞駕駛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結合公司經營范圍,制定本制度:
一、我公司到道路運輸經營范圍:縣際班車客運(四類);縣內班車客運(四類)(農村客運);縣際包車客運;縣內包車客運。運距都在100公里以內。
二、公司經營科在安排運輸任務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班線車輛按照核定的線路,班次運行;
(二)車輛類型等級為普通級以上,車輛技術等級為三級以上;
(三)車輛座位必須11座以上;
(四)經驗收合格符合開行班線車輛的村道(5米以下)座位不超過14座;
(五)臨時包車必須符合以上規定
三、發班時間及運行規定:
(一)區域化經營的線路車輛實行的滾動發班,途徑三級以下路面的車輛發班時間不得在夜間22:00時-6:00時;
(二)所有班線車輛,包車客運車輛嚴格要求駕駛人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不得超過8小時(特殊情況下可延長2小時,但每月延長總時間不超過36小時),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
(三)包車客運車輛有途徑三級以下路面不得在夜間22:00時-6:00時行駛。
(四)調度人員安排加班車輛必須保證駕駛人運行時間未超過第(二)項規定。
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精選篇5)
為了加強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的監督管理,使營運車輛隨時處于完好的技術狀態,避免機械事故,確保行車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營運車輛技術狀況及安全檢查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營運生產部牽頭,會同安全服務監察部、修理廠、各總站一道具體負責實施。
二、營運車輛技術狀況及安全檢查,分公司統一組織檢查、總站檢查、各車駕駛員自查三類。
三、公司檢查
公司統一檢查,分底盤、氣路、電路檢查和車容車貌、車窗及車內設施檢查、修理質量抽查三大項。檢查周期為每季度檢查一次,時間安排在每季度末月下旬。檢查時由營運生產部、安全服務監察部、修理廠派人參加。車輛技術狀況檢查由修理廠抽出技術骨干,在總站的配合下分組同時進行檢查。其中區鄉車每年的2、5、8、11月中旬另增加一次,即每隔一個半月檢查一次。
四、總站的檢查
總站的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區鄉車視車況、路況每月另增檢一至二次,時間由總站自定。在分管站長(副站長)的帶領下,組織技安人員、路隊長、安全監督員、技術骨干參加檢查。
五、駕駛員自查
駕駛員自查由當班駕駛員按駕駛員的工作規范,每天進行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三檢。有兩人以上對班的車輛,交接班時應交車況,接班駕駛員應照例進行三檢。檢查中如需修理廠配合的,修理廠應配合。
六、公司及總站檢查的內容
1、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底盤、氣路、電路等項目
(1)制動總泵、制動分泵、制動連動裝置銷子及開口銷是否齊全,手剎、斷氣剎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動總泵、制動分泵及剎車管道是否漏氣、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機連接是否緊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橫直拉桿球頭間隙是否過大,鎖緊螺帽、轉向節臂、方向機垂臂連接是否牢固,開口銷是否齊全有效。
(5)轉向節鎖緊螺帽間隙是否適當,有無松曠。
(6)輪胎螺栓、半軸螺栓、傳動軸螺栓有無松曠或折斷。
(7)鋼板及鋼板吊耳有無折斷,騎馬卡螺栓、中心螺栓是否緊固。
(8)燃氣管道、鋼瓶、減壓裝置固定是否可靠,有無漏氣現象。
(9)電源線路布置及接頭包扎是否規范,固定是否完好,燈光是否齊全有效,各類儀表是否有效。
2、車容車貌、車窗及車內設施檢查
(1)車身內外是否整潔,鉚釘有無松脫、缺損,保險杠、發動機罩、加氣、加油口蓋固定是否完好,車身外有無大于400平方厘米(20cm?20cm)的擦刮、掉漆痕跡。后視鏡是否齊全。
(2)車門緩沖膠條是否完好,車門關閉(含駕駛門)是否正常。
(3)車窗玻璃、擋風玻璃固定是否完好,有無缺損,膠條是否完好,車窗及車頂有無漏雨現象。
(4)座椅、扶手桿、吊環固定是否完好,螺栓有無缺損、松動,座椅有無脫焊或靠背、座板缺損現象。
(5)頂棚及車內飾板、地板有無松脫、缺損現象,天窗是否開關自如、齊全有效。
(6)是否有滅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當,是否有效。
3、修理質量抽查
(1)檢查時由檢查人員按車輛總數3%的比例,查近一個月的修車情況。
(2)從總站報修查起,檢查是否及時報修、及時派工,派工后15分鐘以內是否派人修理。(駕駛員未及時回廠報修的由總站負責處理)
(3)檢查占用車時是否超過規定標準。
(4)檢查派工單、修理作業單填寫是否規范,檢驗人、作業人是否按規定簽字。
(5)檢查返修率是否超過規定標準。
(6)檢查修理廠管理人員及保修人員的服務態度。如對修理廠某一人服務態度差的反應達到或超過三人次時,檢查人員應召開相應會議,廣泛聽取意見進行確認。
對修理廠的檢查由公司檢查時具體實施。
七、駕駛員自檢內容
1、檢查方向機及轉向橫直拉桿工作是否正常,間隙是否適當,開口銷有無缺損。
2、檢查腳剎、手剎或斷氣剎工作是否正常,剎車總泵、分泵及管路有無漏氣(漏油)現象,剎車系統的開口銷有無缺損。
3、檢查輪胎、半軸及傳動軸螺栓是否齊全,有無松動、鋼板彈簧有無折斷,輪胎氣壓是否正常。
4、檢查燃氣(油)、潤滑油、剎車油、冷卻液、電解液是否足量,有無滲漏。
5、檢查喇叭、燈光、雨刮器、后視鏡以及牌照、頭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齊全有效。
6、檢查車門膠條是否完好,開關是否正常,車內座椅(座套、頭套)、扶手、吊環及玻璃是否齊全,固定是否可靠,底板、側面及頂棚飾板是否齊全,固定是否完好。
7、按駕駛員的三檢規范進行其他項目的檢查。
八、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對各類檢查中查出的問題,能當場修復的應盡量當場修復,不能當場修復的視其情況,凡涉及行車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不能上路的,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并報修,其它問題由駕駛員當日內收車后回廠修復。
九、檢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檢查的協調安排,由營運生產部負責,考核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
2、對總站檢查的考核,由營運生產部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負責。
3、對駕駛員每日檢查的考核,由各總站負責,公司季度檢查時抽查。
4、公司參檢部門(單位)及各總站,帶隊檢查時應盡職盡責,做到站不漏線,線不漏車,車不漏項。不得走過場,敷衍了事。如因帶隊檢查后一定期限內發生機械事故,公司將追究帶隊檢查人及相關人員責任。
十、獎勵與處罰
1、對遵守本規定,檢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時發現問題及安全隱患并及時修復的部門、總站、駕駛員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廠及總站納入年終考核內容進行考核,并給予表彰獎勵。
2、對日常保養、檢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質量差,檢查時發現有問題的,由公司視問題發生的部位及對安全行車的影響,每項扣總站或修理廠目標考核分0.3分至2分。如車輛報修后,在質保里程以內又出現同類故障,檢查中發現還繼續在運行的,處罰時對總站及修理廠一并處罰。
3、對檢查中發現故障限期修復而未修復的,復查發現后將追究責任并加倍處罰。
4、總站對駕駛員、修理廠對責任人的處罰,各總站、修理廠應按照此扣分標準處罰責任人。
5、一年內所駕車輛發生兩次單項扣分達到2分或一次單項扣分達到2分的駕駛員,由安全服務監察部組織進行離崗培訓,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崗,考核不合格的改為非技術工種。
修理廠相關人員工作不負責任,單項扣分達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廠從嚴處罰。
6、扣分標準見附表。公司對總站、修理廠突擊抽查及日常檢查,發現問題依照此標準扣分。
十一、檢查資料的填報及收集
1、檢查表格由公司統一設計、印制。逐車檢查登記表應由駕駛員、檢查人員、帶隊檢查或部門負責人簽字;檢查情況匯總表由帶隊檢查的部門(單位、總站)填報,應由負責人簽字并蓋章。
2、公司檢查由牽頭檢查的部門(單位)收集、匯總、裝訂原始資料,填寫檢查匯總表,起草檢查結果通報,送辦公室打印并上報、下發。檢查原始資料、匯總資料,由負責部門(單位)于檢查次月中旬以前交營運生產部收存備查。
3、各總站的檢查由各總站逐車填表、簽字、裝訂并收存原始資料;匯總表由站長簽字,并蓋總站章后,在檢查次月中旬以前送營運生產部。
4、駕駛員的自查由各車駕駛員逐日填表并簽字,由總站收集保存。
十二、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各總站及修理廠應視本總站(廠)實際,制訂相應的實施辦法。
車輛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公交車)
為加強公司安全隱患排查、整改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樹立“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管理標準》,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切實保證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機構設置
公司專職安全管理機構為安全隱患排查整改領導小組,其主要負責人是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的責任人,安全隱患排查整改領導小組應按照行業安全規范和標準做好經常性安全檢查和對安全隱患的排查與整改工作。
2、安全隱患排查的時間、方式和內容
(1)安全隱患排查的時間:安全隱患排查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兩類。公司針對每年的黃金周、汛期開展定期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每年至少開展不定期的安全隱患排查2次以上。
(2)安全隱患排查的方式和內容:查現場、查運行車輛、查運行路線,查駕駛員資格、動態狀況,相應監督監控安全設施、安檢程序、安檢設備,檢查制度、管理制度等。
3、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小組的職責:
(1)掌握本公司安全隱患的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做好安全隱患的現場管理。
(2)制定完善應急預案。
(3)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定期組織救援、設施、設備調配和人員疏散演習。
(4)及時掌握各條營運線路道路狀況、天氣、客流量等造成的安全隱患的動態變化。
(5)確保車況良好和隨車安全設施完好有效。
(6)了解駕駛員的資格、動態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7)公司技安科負責督促各部門對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各科室負責人負責本科室安全隱患的排查,負責實施具體的整改措施。
4、安全隱患整改的要求
(1)對安全隱患實行“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由檢查人員負責監督整改,直至整改完畢、消除隱患。
(2)安全檢查員要在安全經理的指導下,認真開展安全隱患檢查工作,確保能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整改。
(3)安全隱患的整改要做到有措施、有報告、落實專人進行。
(4)整改是否達標,是否可以恢復運輸,必須由分管經理、安全股長和檢查員簽字后方可恢復:整改不到位,不能恢復運輸。
(5)隱患排查中發現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填制《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公司采取措施,落實專人加強管理,將發現的隱患排除。
(6)《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下達后。公司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按期整改完畢,并提出整改完成報告
(7)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結束后,應當填制《安全隱患檢查記錄》,經公司領導簽署意見后存檔備查。
5、違規處理措施
對未按規定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或接到《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而未進行整改的。將對有關責任人予以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責任大小。根據法律、法規移送相關部門追究責任。
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精選篇6)
1、要求中隊在除任何情況下動用消防車時,必須做到先匯報,再出車,駕駛消防車輛駛離車庫時應進行派車出車手續登記,并由干部跟車。
2、每星期六上午定期進行車場日制度,維修保養車輛和器材,駕駛員必須熟悉掌握安全與交通法規知識,通過每日發動,每天檢查,每周保養來檢測車輛性能,保證車輛處于良好狀態。
3、每周三駕駛員集中學習安全教育和車輛基本故障排除,訓練駕駛員心理素質和反應能力,增強安全意識。
4、督促駕駛員工作職責,禁止駕駛員開快車,途中變相開車,急剎車和開英雄車,規定駕駛時速不得超過50-60碼。
5、以公安部《五條禁令》為準,實行一人一責一崗制,加強車輛管理。
6、嚴禁非駕駛人員駕駛消防車輛,違者按規定處理。
明月路消防中隊
公安消防部隊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車輛事故等級第三章駕駛員挑選第四章駕駛員培訓與考核第五章駕駛員管理教育第六章車輛動用批準權限第七章車輛出場管理及維護第八章干部開車第九章獎勵與處罰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安消防部隊車輛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車輛事故發生,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公安消防部隊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是做好預防車輛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據,適用于公安消防部隊所有人員和機動車輛。
第三條各級領導、機關和所屬單位應當把預防車輛事故作為安全工作的重點,加強領導,齊抓共管,嚴格制度,落實責任,預防和減少事故,保持部隊安全穩定,鞏固和提高部隊戰斗力,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第二章車輛事故等級
第四條車輛在運行中造成人員傷亡、車輛損壞或其它損失的為車輛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裁定我方負有責任的車輛事故列為責任事故。
第五條車輛事故按危害程度,分為一般事故、嚴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次重傷2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指物資損失折款和善后處理所付出的費用,下同)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傷3至5人(師職以上領導干部重傷1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為嚴重事故。
一次亡2至5人(師職以上領導干部亡1人)或者重傷6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為重大事故。
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損失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為特大事故。
第三章駕駛員挑選
第六條駕駛員學兵年度培訓計劃由總隊依據編制和實際需要制訂。學兵年度培訓計劃、學兵挑選和分配工作,由各級司令部門承辦;駕駛員的培訓工作由后勤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駕駛員學兵原則上從義務兵中挑選,以第一年度兵為主,第二年度兵不超過參訓數的20%。基層中隊的學兵員額不低于應訓數的90%。
第八條駕駛員學兵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風紀律好,身體素質好。
第九條駕駛員學兵的挑選程序是:個人志愿,群眾評議,中隊推薦,大隊和支隊審查,總隊審定。
第十條對選送到訓練單位的學兵,由司令部門、后勤部門和承訓單位進行復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淘汰:
(一)不符合駕駛員學兵條件;
(二)因反應遲鈍、身體不適應等原因難以跟隊學習
(三)不服從管理,有嚴重違紀行為;(四)階段考核主課成績不及格。
第十一條對持有地方駕駛證的戰士,如部隊需要其擔任駕駛員時,必須經中隊推薦,大隊和支隊審查,總隊司令部門、后勤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后,辦理《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駕駛證》等相關手續,方可單獨駕駛車輛。
第四章駕駛員培訓與考核
第十二條駕駛員學兵培訓時間不少于6個月,教練車與學兵的比例為1:6-8,訓練期間每個學兵實際駕駛里程不少于1500公里。
第十三條對年駕駛不滿1000公里的在職駕駛員必須進行500公里復訓,未經復訓的不準單獨駕駛。
第十四條駕駛員學兵培訓和駕駛員實習結束時,總隊政治部門、司令部門、后勤部門應當對學兵的政治思想、作風紀律、
技術狀況進行綜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辦理駕駛證或取消駕駛資格。
第十五條支隊每半年、總隊每年結合車輛審驗工作,由司令部門、后勤部門對駕駛員的思想品德、作風紀律、技術狀況進行一次檢驗。對審驗不合格或無故不參加審驗的,不得繼續駕駛車輛。
第五章駕駛員管理教育
第十六條各級應針對駕駛員的思想和工作實際,經常進行思想政治、條令條例、交通法規、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運輸勤務教育,推廣安全行車典型,總結經驗,剖析車輛事故案例,吸取教訓。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強化法紀意識和安全意識,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
第十七條各級應在駕駛員中廣泛開展“紅旗車駕駛員”評定和“百日安全無事故”競賽活動,激發駕駛員愛崗敬業,安全行車的自覺性。
第十八條總隊、支隊機關的駕駛員應統一納入機關警勤中隊、分隊,按建制班歸口管理;其他單位的駕駛員能編班的統一編班,集中居住;不能編班的要編組并指定一名干部負責管理,落實責任。
第十九條駕駛員應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調動。確因工作需要進行調配的,應由用兵單位提出申請,司令部門按編制予以審定,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經部隊培訓的義務兵駕駛員服役期滿符合士官選取條件的按士官管理規定選取為士官。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學兵必須填寫統一印制的《技術學兵登記表》和《新訓駕駛員登記表》,分別裝入本人檔案和技術檔案。無《技術學兵登記表》和《新訓駕駛員登記表》的,不準從事駕駛員工作。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出車時必須攜帶行駛證、駕駛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士兵駕駛員出車一律著制式警服,因執行任務需要著便裝時,須經領導批準。
第二十三條對有嚴重違紀問題和駕駛作風惡劣的駕駛員應吊銷駕駛證,調離駕駛工作崗位。
第二十四條駕駛員守則:
(一)認真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紀律和工作、生活秩序;
(二)堅持各項車輛保養制度,精心愛護車輛,始終保持良好車況;
(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操作規程,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自覺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接受部隊車輛安全檢查,文明駕駛,禮貌行車;
(四)嚴禁超速行駛和強行超車,嚴禁開“賭氣車”和“霸道車”,嚴禁開車時聊天、吸煙、吃東西、嘻笑打鬧和打(接)電
話,嚴禁酒后駕車、私自開車、無證駕車,嚴禁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嚴禁擅自改變行車路線,嚴禁搞營利性運輸,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關人員駕駛,嚴禁穿插、超越警車護衛的車隊和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
(五)除執行緊急任務外,不準使用警燈、警報器;
(六)發生車輛事故時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門、部隊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車輛動用批準權限
第二十五條支隊機關在駐地用車由支隊值班首長或車輛主管部門批準,跨地、市(州、盟)用車由支隊主官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準。
第二十六條總隊機關在駐地用車分別由部門領導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準。
第二十七條各總隊、支隊的直屬單位在駐地用車由本單位值班首長批準,跨地、市(州、盟)用車由總隊、支隊值班首長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準。
第二十八條大隊、中隊、公安分局消防科在駐地用車由大隊、中隊、公安分局消防科主官批準,跨地、市(州、盟)用車由支隊主官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準。
第二十九條節假日、雙休日期間和惡劣氣候條件下以及八小時以外和非公務用車,要嚴格控制,必要時報上一級批準。
第七章車輛出場管理及維護
第三十條動用車輛必須填寫《派車單》(見附錄)。 《派車單》一式三聯,由用車人或用車單位填寫,經領導按車輛動用批準權限簽署后送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分管領導),分別由用車單位、駕駛員和營門衛兵存持和查驗。
凡無《派車單》的,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不予派車,營門衛兵不予放行。因特殊情況未簽發《派車單》,須由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派車干部通知門衛登記放行,返回后補辦《派車單》。
第三十一條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要統一保管車輛鑰匙、行駛證、駕駛證,駕駛員出車時領取,收車時立即交回。
第三十二條駕駛員出車前應認真檢查車輛技術狀況,不準帶故障出車,回場后應及時保養,保證車輛處于良好技術狀態。
第三十三條遠距離出車執行任務時,應派干部帶車,并選派思想、技術、紀律和駕駛作風好的駕駛員駕車。
第三十四條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日累計行車時間一般不超過8小時。長途行駛時應適時休息,嚴禁疲勞駕駛。
第三十五條干部乘坐車輛時,對行車安全負有責任,應提醒駕駛員控制車速,安全禮讓,遵守交通法規,不準催促駕駛員超速行車,不準向駕駛員要車開,無特殊情況不準擅自改變行駛
路線。
第三十六條嚴格執行乘載規定,不準超載、超員、超寬、超高、超長。貨車運載人員時,必須加蓋汽車篷布,嚴禁人員和貨物混載。載運__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須上報總隊有關部門,并指派干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帶車。
第三十七條駕駛員持部隊駕駛證,不準駕駛地方牌照機動車輛。__駕駛員不準單獨出車。
義務兵和士官在外出、出差、探親、休假期間不準駕駛地方車輛。
第三十八條嚴格車輛駕駛證、行駛證和牌照的申領、核發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出租、外借車輛牌照,因違反牌證辦理規定導致車輛事故的,應追究有關領導和承辦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車輛動用次數、行車里程等情況,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每月進行一次統計核對,并將情況報主管領導。
第八章干部開車
第四十條干部駕車要堅持“本人申請、技術考核、組織批準”的原則,必須經正規的培訓,考核合格,持有武警駕駛證,經支隊級以上單位批準后,方可駕駛行政車輛。凡未經正規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準駕駛車輛。持有地方駕駛證的干部,因工作需要,經本人申請,支隊審查,總隊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辦理武警駕駛證等相關手續后,可以駕駛武警車輛。
總隊級單位正團(含)以下干部、支隊級單位副團(含)以下干部,因工作需要,具備駕駛資格,可以向單位申請駕駛武警牌照行政車輛。干部駕車僅限于工作時間和公務用車。收車后應統一停放指定地點,嚴禁公車私用。
第四十一條干部駕駛摩托車,應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駕駛證,佩戴安全頭盔。
第四十二條干部駕駛自購機動車輛必須持有地方《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等有關證件,不準懸掛部隊車輛牌照和使用部隊駕駛證件。凡屬干部駕車,必須由本人負責辦理好人身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預防車輛事故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由司令部門、政工部門和后勤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一)對年度未發生車輛事故的支隊級單位由總隊通報表彰,同時可給予物質獎勵;
(二)對安全行車的駕駛員,有條件的本單位可每月按其行駛公里數發給安全獎;
(三)駕駛員連續安全行車2萬公里(消防執勤車1萬公里)或全年安全行車、工作表現突出的,可視情給予嘉獎一次;連續3年被評為“紅旗車駕駛員”或連續安全行車6萬公里(消防執勤車3萬公里),可視情給予記三等功一次;
(四)警勤中隊、分隊車輛全年行駛30萬公里以上無等級事
故,可視情給主管干部嘉獎一次;連續3年行駛100萬公里以上無等級事故,可視情給主管干部記三等功一次;連續5年無等級事故,可視情給單位記集體三等功一次。
第四十四條駕駛員違反交通法規發生車輛事故,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應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批評教育。
(一)對發生車輛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應給予肇事者以下處分:
1、發生一般事故,扣留駕駛證2個月以上,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發生嚴重事故,吊銷駕駛證,給予嚴重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是義務兵的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停止定期增資一年,當年不得晉升高一期士官;
3、發生重(特)大事故,吊銷駕駛證,是義務兵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必須取消士官資格,改按義務兵退伍;是干部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二)發生車輛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的,給予肇事者批評教育或視情給予紀律處分。
(三)因無證駕駛、私自開車、酒后駕車、擅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而發生車輛事故或在車輛肇事后逃逸的,應加重處分。
(四)發生車輛事故構成刑事責任的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對發生嚴重(含)以上車輛事故的單位,視情給予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或車管部門領導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因工作失職、管理松懈、違反規定導致部屬發生車輛事故的,應給予干部紀律處分。
對一年內連續發生嚴重、重(特)大責任事故的單位,要視情追究主管領導和主官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發生車輛事故的單位隱情不報或弄虛作假欺騙上級的,應給予單位主官和有關責任人紀律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中車輛動用批準權限,系指部隊行政車輛動用批準權限。
第四十九條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內容,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條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