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傳日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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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策劃
12.4法制宣傳日的發展歷史
設立
200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12月4日,作為每年的全國法制宣傳日。在這一天中,部分民眾可進法院參觀。
從1986年至2000年,全國實施了三個五年普法規劃,“六五”普法在全國普遍展開。2001年12月4日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法制宣傳日,將憲法實施日定為法制宣傳日,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標志寓意
該作品底色為紅色,由“法”字演繹而來。“法”字的“水”部放射出三條弧形光帶,穿越整個圓形,具有動感、傳播、放射、擴大之效應,寓意法律知識和法制觀念像光芒一樣在全社會傳播,同時又如一只用于宣講法律知識的喇叭。“法”的“去”部,造型如一把金鑰匙,插在三條光帶中,象征通過法制宣傳教育開啟法律知識之門,啟迪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背景
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的《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中確定: 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即12月4日,作為每年一次的全國法制宣傳日。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基礎,是公民權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實現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基礎,是依法治國的基本依據,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在全體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首要的任務,就是要進行憲法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廣大公民了解憲法、掌握憲法,增強憲法觀念,樹立憲法權威。因此,將現行憲法的實施日作為全國法制宣傳日,充分體現了憲法在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體現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務,體現了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